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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落实农村独生子女户和纯二女结扎户的优惠政策,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建立健全人口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和社会保障机制,提高农村独生子女户和纯二女结扎户的社会地位,推动我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深入开展,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优惠对象:享受优惠待遇的独生子女户和纯二女结扎户指户口在本区内的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和纯二女结扎夫妇及其子女。
第三条 优惠对象享受待遇实行《计划生育优惠证》制度。持有《计划生育优惠证》的对象,可享受本辖区内的如下优惠:
(一)持有《计划生育优惠证》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和纯二女结扎户均可享受的优惠待遇:
1、财政部门:给予独生子女户的夫妇双方一次性办理1000元养老保险;给予纯二女结扎户的夫妇双方一次性办理2000元养老保险。免收会计证年审费。
2、卫生部门:免收门诊挂号费。
3、计划生育部门:免予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免收所有计划生育证件的工本费。每年免费进行一次妇女常见病检查。
4、工商、税务部门:优先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5、市场物业部门:在摊位收费方面给予优惠照顾。
6、农业部门:免收各种农业技术培训费(资料费除外);免收种子、农药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根据实际需要,有针对性、选择性地开展“直通车”技术指导。
7、交通部门:摩托车需办理营运证的,减收运管费30%。
8、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优先照顾推荐劳动就业和调配工作;优先安排参加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举办的职业技术培训,并免收培训费。
9、民政部门:对遭受自然灾害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实施社会救济时,标准适当高于其他受灾户;修复住房确有困难的,建房补助高于其他救济对象;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给予临时补助;对实际收入低于当地最低保障线标准的,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10、金融部门:优先安排贷款,扶持发展生产。
11、保险部门:按有关规定,落实农村计划生育养老保险政策,及时兑现保险金及其他保险赔偿。
12、房管部门:属房管部门直管的公房,其租金减收20%。
13、企业单位:招工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
14、建设部门:减收报建费20%。
15、环保部门:减收行政性收费20%。
16、各镇在创办计生“三结合”生产基地过程中,重点扶持独生子女户和纯二女户发展经济;在农村调整责任田时,予以照顾,对独生子女户按两个子女计算安排责任田;优先安排宅基地,农村安排宅基地时对独生子女户按两个子女计算。
17、区、镇两级政府的职能部门在办理各种证件时,免收属本级政府收费的证件工本费。
(二)纯二女结扎户还另外享受以下优惠:
1、卫生部门:免收纯二女结扎户住院床位费。
2、农村医疗保障金个人负责部分由纯二女结扎夫妇所在镇补贴。
3、教育部门:免收纯二女结扎户孩子的九年义务教育阶段书杂费(农村人均纯收入1500元以下的困难户子女已享受免书杂费的,不再享受此项优惠),只收课本费。
第四条 《计划生育优惠证》的办理。
《计划生育优惠证》由区人民政府发放。符合条件的育龄夫妇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申请,户口所在地的镇级计生部门提出意见并送区计生部门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一)申请人携带夫妇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节育手术证明书、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等有效证件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计划生育优惠证申请表》一式三份,由村委会初审。
(二)申请人带经初审的《计划生育优惠证申请表》及以上证件交女方户籍所在地的镇级计生部门审核,并与镇签订《不再生育合同》。
(三)镇统一携带申请人经审核合格的《计划生育优惠证申请表》、《不再生育合同》及其他相应证件交区计生局审核。审核合格的,区人民政府给予发放《计划生育优惠证》。
第五条 《计划生育优惠证》的使用。
《计划生育优惠证》与《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身份证》同时使用,不得他借、转让、涂改、弄虚作假。《计划生育优惠证》实行年审制度,每年由女方户籍所在镇计生部门复核一次,违反规定的,注销《计划生育优惠证》,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关于纯二女夫妇落实结扎手术后享受优惠待遇的规定》(湛麻发[2000]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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