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程序公开



申请培训、考试需提交如下资料:
申请人需填写《拖拉机驾驶培训申请表》、《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县级或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证明;
免冠1吋彩照6张。
申领农机驾驶证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年龄: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2、身高:150不低于厘米;
3、视力: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4、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5、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6、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3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7、下肢:运动功能正常,下肢不等长度不得5大于厘米;
8、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农业机械推广须知
1、厂商进入本区推广农业机械机具,须交验《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批文,登记备案;
2、进入本区推广农业机械化技术者,须提供详细技术资料审查、备案,并提供样机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
3、与农机推广站合作推广农机化项目者,须提供身份证明及场地、技术、机具等所有权证明;
4、请求农机化技术支援,提供技术指导,须提交项目资料作参考。
农村机械维修点须知
1、农村机械维修点,是指以维修农牧渔业机械为主业的国营、集体(合作)、个体多种形式的农村机械维修经营单位。
2、开办农村机械维修点的,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3、申领《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所需资料:
农机维修经营申请表;
申请人身份证明;
相应的维修设施和场地使用证明;
主要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清单;
主要从业人员的技术职称和职业资格证书。
(受理申请后20日内作出是否发放《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决定)
4、农村机械维修点,必须遵守国家政策、法律和维修工作中的各种规定,接受农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技术指导和管理。
5、农村机械维修点,要以经济效益为中心,节能为重点,提高农机具技术状态为目的,方便、及时、经济、优质地作好维修服务工作。
6、因修理技术原因而损坏的机件,由维修点负责赔偿。用户和维修点因修理质量问题发生争议时,由农机管理部门调解。
7、农村机械维修点的量具、仪器和维修设备要经常自检,并按照当地规定时间,定期送计量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8、农村机械维修点,要建立维修技术档案(卡片),对维修的机具要进行记载,定期向农机管理部门汇报工作情况。
9、县农机管理部门组织培训各级维修点的维修工人,并按国家颁发的技术等级标准进行考核,合格者发给证书。
10、农机部门对农村机械维修点开展有偿技术服务,可适当收取技术服务费。
11、对农村机械维修点质量差、收费高、违反规定的,农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1000元以下罚款。
农业机械跨区作业须知
1、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是指驾驶操作各类联合收割机跨越县级以上行政区域(邻县除外)进行小麦、水稻、玉米等农作物收获作业的活动。
2、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是指组织联合收割机外出作业或者引进联合收割机作业的单位。
3、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跨区作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4、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备案。
5、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负责统一联系作业任务,保证联合收割机安全转移,及时协调解决作业纠纷,协助做好联合收割机的维修和油料供应等服务。
6、参加跨区作业队的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应服从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的管理和调度。
7、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应当与联合收割机驾驶员签订中介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8、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应当配备相应的交通、通讯等服务设备和技术人员,为参加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提供优质服务,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9、跨区作业的供需双方应当签订跨区作业合同报当地农机管理部门备案。
10、从事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机主可向当地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申领《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对符合条件的,农机管理部门免费发放《作业证》,并逐级向农业部登记备案。
11、申领《作业证》的联合收割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农机监理机构核发的有效号牌和行驶证;
参加跨区作业队;
省级农机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12、严禁没有明确作业地点的联合收割机盲目流动,扰乱跨区作业秩序。
13、 联合收割机驾驶员应熟练掌握联合收割机操作技能,熟悉基本农艺要求和作业质量标准,持有农机监理机构核发的有效驾驶证件。
14、当事人双方对作业质量存在异议时,可申请作业地的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协调解决。
15、跨区作业期间发生农机事故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农机管理部门报告,并接受调查和处理。
1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上路拦截过境的联合收割机,诱骗、强迫驾驶员进行收割作业。
17、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没有兑现服务承诺,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退还服务费,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有关收费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18、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纳入当地农机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可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19、非法上路拦截过境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的,由事件发生地的农机管理部门采用说服教育的方式予以制止。砸抢机车、拦劫敲诈驾驶员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惩处。
20、外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在我国境内成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活动,应到省级农机管理部门备案。
21、组织其它农业机械从事跨区机耕、机播(机插)、机械化秸秆还田等作业的,参照农业部《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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