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入户办理流程
持申请书到派出所办证窗领取入户审批表
↓
填表后到居(村)委会签意见盖章
↓
准备所需有关证明材料及复印件一份
↓
持审批表和所需证明材料交派出所或办证内勤审验受理
↓
派出所将受理材料送分局户政股及领导审批
↓
收到批准通知后到派出所领取准迁证
↓
持准迁证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移证
↓
持准迁证及迁移证和迁入地村(居)委证明到派出所办理入户
超生小孩出生入户流程
持出生入户有关资料
↓
到派出所填写计划外(超生)表
↓
派出所民警调查后交所领导意见
↓
接到通知后到派出所办理入户
办理居民身份证(慢证、快证)流程
持户口本、原身份证(属换证)及3张近期标准身份证照片到派出所办理
↓
派出所每个月底(快证每个星期五下午)打卡送分局户政股
↓
三个月左右(快证15天)到派出所领取身份证
办理出租屋治安许可证流程
持屋主身份证,房契复印件各一份,本人书写申请一份到派出所申报及领取表格
↓
填写《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申请表》,与派出所,房屋承租人签定《治安责任书》
↓
由派出所户籍民警调查核实后交派出所领导审核,再将村料上送分局户政股审批
↓
领取《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
办理暂住证流程
持身份证、计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照片3张到派出所办证窗口申报及领取表格
↓
填写《暂住人口登记表》
↓
缴交治安管理费
↓
领证
办理继续盘问(留置)流程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出示相关证件,当场盘问检查
↓
发现有:1、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2、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3、有作案嫌疑的身份不明的
4、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
带回派出所,填写《继续盘问(留置)审批表》经派出所领导批准,可在派出所留置24小时
↓
1、制作盘问记录,并注明被带至派出所的具体时间
2、被盘问的人在记录上签名或捺指印
3、根据被留置人的证件或者本人提供的姓名,地址,立即书面或者电话通知家属或所在单位,并记录在案
↓
24小时内仍不能证实或者排除违法犯罪嫌疑的,填写《延长继续盘问(留置)审批表》,报分局领导批准
↓
同意延长留置的,留置时间可以延长到48小时。
↓
1、留有批准记录
2、留有延长留置盘问记录
3、记明具体延长留置的起止时间
↓
延长留置时间
↓
排除嫌疑或者没有证据明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
立即释放
↓
留有记录
↓
记明释放时间,被留置人签名、捺指印
↓
不另发给释放证明
↓
符合刑事拘留或者治拘留条件的
↓
按办理刑事条件或治安行政案件和序办理刑事拘留或治安拘留手续
↓
其留置时间不予折抵
办理刑事案件流程
受案 询问报案人基本情况,制作询问笔录,填写《报警登记表》(三联单),并将报警回执联系交报案人
立案 受理报案后,经审查,发现有犯罪事实,依法需要追究刑事事责任的,填写《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案件受理登记表》连同相关材料送分局审核,经分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
侦察 1、讯问犯罪嫌疑人,2、询问证人,被害人;3、勘验检查;4、搜查;5、扣押物证,书证,6、查询,冻结存款,汇款,7、鉴定;8、辩认;9、通缉
破案 1、对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嫌疑人已归案的案件,制作《刑事案件破案报告表》破结案登记表。
2、填写《刑事拘留审批表》等,呈分局法制股审批,再报分局领导审批,经批准后,对犯罪嫌疑人给予实施刑事强制措施。
3、依法需逮捕的,制作《逮捕报告书》连同案件材料送分局法制股审核,经分局领导批准后,呈关检查院审批。
销案 1、没有犯罪事实的或者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处罚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制作《呈现请撤销案件报告书》呈分局领导批准。
侦查终结 对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件材料送分局法制股审核,经分局领导批准后,呈送区人民检查院审查起诉
办理劳动教养案件流程
对有轻微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给予治安处罚又偏轻的需要进行强制劳动的人,送劳动教养
↓
劳动教养对象收容家居大中城市需要劳动教养的人及家居农村而流窜到城市,铁路沿海线和大型厂矿作案,符合劳动教养的人,必须年满16周岁
↓
对下列几种人劳动教养:
1、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罚的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
↓
2、结伙杀人,抢却、强奸、放火等犯罪团伙中不够刑事处罚的,
↓
3、有流氓、卖淫、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4、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罚的
↓
5、有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而又不断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碍公务,不听劝告和制止的
↓
6、教唆他人违法犯罪,不够刑事处罚的,
↓
7、被公安机关强制戒毒后,又有证据证明重新吸毒行为的。
↓
对需要劳动教养的人,必须查清事实,取得相关证据材料
↓
填写《劳动教养呈批表一式二份连同案件综合材料一份案卷材料
↓
呈批表要贴呈劳动对象的照片
↓
派出所领导加批意见
↓
根据违法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动机和危害程度,劳教育期限确定为一至三年呈报
↓
送分局法制股审核
↓
局主管领导审批
↓
再报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批准
↓
刑事拘留呈批表,拘留证
↓
报案材料,抓获经过,立,破案报告
↓
讯问笔录,当事(被害)人的陈述
↓
复吸者家属要求送劳教的书面申请书
↓
同案的供述及处理情况
↓
当地公安机关或本人携带身份证明材料
↓
处理物品结果及估价鉴定
↓
现场勘验,作案工具,赃款赃物等物证图,照片以及鉴定结论
↓
县(区)级以上人民医院体验表一份
办理强制戒毒案件流程
强制戒毒期限为3至6个月,自入所之日起计算
↓
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
↓
取得相关证据材料后,实行强制戒毒
↓
《受理,立案登记表》填写强制戒毒审记批表
↓
抓获吸毒人员的经过材料
↓
对吸毒人员两次以上问话笔录及技术部门对吸毒人员的尿验鉴定报告
↓
吸食注射的毒品,工具要拍照并要吸毒人员辨认,签名,捺指印
↓
多人一起吸食,注射毒品,且互不认识的要做辨认笔录
↓
证人证言及有关证据材料
↓
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做好登记及移交手续,依照国家规定销毁或者作其他处理
↓
分局法制股审核后
↓
报分局领导批准
↓
分局法制股开具法律文书
↓
《强制戒毒决定书》一式三份,一份附卷存档,一份存强制戒毒所,一份开戒毒人员所前交给本人
↓
《强制戒毒通知书》一式三份,强制戒毒决定之日起3日内,一份交常住户口地派出所,一份交戒毒人员本人所在单位一份交戒毒人员家属
办理治安案件流程
受理 询问报案人基本情况,制作询问笔录,填写《报警登记表》(三联单)并将报警回执交报警人
立案 1、填写《治安案件受理,立案登记表》连同材料报所长审批。2、《治安案件受理,立案登记表》一式二份,一份存档,一分交分局治安股备案
调查 1、传达室唤(口头传唤,书面传唤、强制传唤)经所长准
2、讯问:制作讯问笔录,讯问时间一次不得超过24小时,讯问不得少于2名民警,对女性进行询问应有女民警在场,讯问不满18岁人员,应允许其监护人到场,制作《告知听证书》笔录,3、检查:应当出示表明本人执法身份的证件,应有尽有被检查人或者被检查人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紧急情况可立即进行检查,4、扣押,封存财物。
取证 1、询问证人,制作询问笔录 ;2、现场勘查,保护现场,抓获或监视作案人或作案嫌疑人;组织现场勘查,制作勘查笔录。
裁决执行 1、填写《治安管理处罚审批表》,属派出所裁决权限的(警告,罚款50元以下),交所长审批;50元以下罚款或拘留的由区公安分局裁决,先送法制股审核,再报分局领导审批。2、犯罪嫌疑人进行照相,捺印指纹,3、填写《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三联单),由被处罚人签名后,将一联交被处罚人,决定裁决拘留的,填写《执行拘留通知书》,送治安拘留所,执行拘留。
治安调解流程
受理 详细询问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情节,结果等情况,并做好记录。
传唤调查 1、传唤因民间纠纷引起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当事人;
2、进行调查应查明真相,取得证据,分清是非,划清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五条规定进行调解处理。
调解教育 1、调解内容: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促其承认错误,取得被侵害人的谅解,责令其赔偿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造成的损失或负担医疗费用,并达成协议。
2、调解方法,依据公开,公平,公正,互敬,互谅,互让的原则说服教育,耐心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依法依理疏导,明确是非,促其自责,当场互谅互让,使双方自愿达成协议。
达成协议 1、对需要赔偿损失的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当场制作《调解协议书》
2、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双方和调解主持人分别签名,一式三分,当事人双方各持一分,派出所存档一份。
载决执行 1、根据“三三制”人员的调解原则,调解达不成调议的,可终止调解,按规定程序作出《调解终结》。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经调解成立的协议,有一方或双方只有部份履行或完全没有履行的,在对方向派出所提出要求并经查实后,有权撤销协议,按规定程序作出治安管理处罚载决,需要提起民事赔偿责任的,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遗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后,如何办理补发手续
1、遗失护照者在市级以上报纸登遗失作废声明;
2、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正本及复印件一份;
3、申请人写出书面遗失经过并经公安分局审核签署意见;
4、填写申请表一份;
5、备近期正面免冠彩色大一寸照片三张。
在中国境内非法就业的外国人将受到什么处罚
任何持访问(F)、旅游(L)、学习(x)签证的外国人,未经劳动部门许可,在中国就业,在终止其任职或就业的同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对私自雇用外国人的单位和个人,在终止其雇用行为的同时,可以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并责令其承担遣送私自雇用外国人全部费用。
出国留学应如何申办护照
1、提交国外就读学校出具的入学通知书、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申请人还应提交必需的经济保证证明;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须提交省高教厅出具的"自费留学资格审核证明";
3、缴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薄正本及复印件一份;
4、填写《中国公民出国(境)申请审批表》;
5、备近期正面免冠大一寸彩色照片三张。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死亡应如何处理
外国人在中国死亡,其家属或者监护人或者代理人须于3日.内持死亡证明向当地公安局申报并缴销死者的居留证件或者签证。外国人非正常死亡,有关人员或者发现者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外国人遗体或骨灰需运送出境时,应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有关手续。
外国人在中国违反护照证件使用规定,会受什么处罚
对不按要求缴验居留证,不随身携带护照或者居留证件,或者拒绝民警查验证件的外国人,可以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往港澳台、出国定居应如何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1、往港澳台定居被批准后,申请人应持户口本到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注销户口;
2、出国定居者取得前往国定居签证后应持户口本到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注销户口;
3、往港澳台定居者,在办理出境证件时向出入境管理部门缴交身份证;
4、出国定居者在出境前应到市出入境管理部门领取《出国定居证明》并缴交身份证
往港澳探亲需办理什么手续
1、提交港澳亲属身份证、回乡证或港澳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复印件;
2、提交港澳亲属邀请信一封;.
3、缴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并交复印件一份,探望配偶的需缴验结婚证,并交复印件一份;
4、填写《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
5、备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大一寸)三张。
出国探亲访友应如何办理护照
1、提交国外亲友邀请函;
2、提交国外亲友身份证件复印件;
3、缴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正本并备复印件一份;
4、填写《中国公民出国(境)申请审批表》;
5、备近期正面免冠大一寸彩色照片三张.
怎样申请往港澳照顾父母
一、申请条件:
定居港澳的父母均需年满60岁以上,且身边无子女照顾,申请人需年满18岁不满60岁。
二、申请人手续:
申请人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时,需回答有关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1、填写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一份:
2、缴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薄及提交复印件各一份;
3、在港澳父母年满肋岁以上且身边确无子女的证明;
4、与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
5、缴验父母在港澳的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复印件各一份;
6、所有兄弟姐妹不再申请往港澳定居的保证书并按指纹;
7、港澳亲属邀请信一封;
8、提交两张大一寸近期光面彩色照片。
怎样申请往港澳夫妻团聚
一、申请条件
夫妻一方定居港澳的。
二、申请手续:
申请人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时,需回答有关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1、填写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一份:
2、缴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及提交复印件各一份;
3、提交在港澳夫或妻的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复印件各一份:
4、缴验伤行子女的出生证、户口簿及提交复印件各一份:
5、提交在港夫或要的邀请信一封;
6、提交一张大一寸近期光面彩色照片。
香港永久居民在内地所生子女
申请单程往香港的条件:
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4条规定的香港永久
居民在内地所生子女,在出生时其父亲或母亲已取得香港永久居民身份的(包括其父亲或母亲在香港出生后回内地居住一段时间又回香港居住的人员),不论年龄大小,均可以申请去香港定居。
在"三资"企业或境外商社常驻机构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外省暂住人员因本企业业务出国应如何申办护照
1、提交国外有关单位邀请函或传真电报,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还应提交邀请单位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2、缴验申请人身份证、暂住一年以上"暂住证"正本及复印件一份:
3、提交申请人工作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4、填写《中国公民出国(境)申请审批表》;
5、备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四张。
台湾居民如何办理多次入出境签证
1、缴验台湾的身份证明资料;
2、提交申请人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3、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资料:
A、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台资企业确认证书;
B、任职、受聘的证明;
C、就读院校的学生证明;
D、购置住房的证明及随行家属于女关系证明;
4、填写"台湾居民多次入出境签注申请表";
5、到当地公安局领填"台湾居民暂住申请表"。
(三)无依靠老人投靠亲届类
打分标准(表)
说明:此表用于去港澳定居投靠亲属的内地无依靠老人,被投靠亲属以亲属关系远近分别计分;申请人以60岁(含60岁)为起点,每长1岁得1分,以此递加,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得分之和为总得分。
台湾居民在大陆逾期居留会受到什么处罚
根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台湾
居民"逾期非法居留的,处以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每逾期一日一佰元
的罚款。
换领居民身份证须知
一、凡市外迁入、变更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及身份证有效期满的人中均应换领新证。具体包括以下情况:
(一)区外迁入的16周岁以上的居民,在分局各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的同时,办理居民身份证换领手续;
(二)本区居民凡经公安机关批准同意变更户口登记主要项目的(如姓名、出生年月日等),需办理换领手续。
(三)本区居民的身份证有效期满,需换领居民身份证的,应在其身份证有效期限满之年内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换领手续;
(四)居民身份证污损、残缺不能辨认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户口所在地分局户政股同意后办理换证手续。换发新证时须交回旧日居民身份证。
二、换领居民身份证须具备的资料和手续:
(一)户口薄;
(二)原居民身份证;
(三)居民身份证标准相片2张;
(四)交纳工本费10元。
三、办理换领手续3个月内凭户口簿、身份证回执及旧的居民身份证领取新证。
四、在分局各派出所办证窗口办理。
招工入户须知
1、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2、招工介绍信或招工通知;
3、接收单位证明或介绍信;
4、户口薄或户口证明;
5、落户瑞云所的需携带以上证明材料到市公安局户政
科办理有关手续,随到随办。
收养小孩入户须知
1.填写入户申请表;
2.收养人全家成员的户口证明、户口簿;
3.被收养人的户口证明、户口簿;
4,县以上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无生育能力的适用,有生育能力的提交节育证);
5.区计生委出具的证明;
6.收养证;
7.携带以上证明材料到分局户政股申请,由派出所核实后送分局审核审批。审核审批时限为:派出所20个工作日,分局属瑞云非农户口送市局审批。
公民要求更改姓名的应从严掌握,确有正当理由的,可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分子和受刑事处分、已在劳动教养的人,一律不准变更姓名。
变更姓名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填写(居民姓名变更申请表),并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区公安分局签署意见。
2、申请人书面申请,末成年子女由父母申请。
3、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姓名的证明(在校学生凭学校证明,无单位的凭街道办事处证明)。
4、户口簿(复印地址页及申请人、父母页)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交由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核验证)。
5、有两个名字的(姓名、曾用名)原则上不能再申请增加新名字。
6、新名字为冷僻字的不予受理。
如是更改姓氏的,还需附以下材料:
一、随母亲姓氏的:
1、父母双方的书面申请,并按手指模。
2、双方单位人事部门证明。证明双方的关系和意见,无业人员则由派出所出具以上材料。
3、离婚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夫妻离婚的适用)
2、单位人事部门证明。证明双方的关系和意见,无业人员则由派出所出具以上材料
3、离婚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夫妻离婚的适用)
4、再婚及结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收(拾)养子女随亲生父亲姓氏的:
1、收(拾)养父母、养生父母同意更改姓氏的书面申请并按手指模。
2、双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证明,证明双方的关系和意见。(已故的需注明)
3、如收(拾)养父母和亲生父母已故的,需由直系亲属出具申请并按手指模。
四、收养子女随继父姓工的:
1、申请人、养父母、亲生父母的书面申请,并按手指模。
2、双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证明。证明双方的关系和意见。
3、户口簿(复印地址页及养父母页)。
注:携带以上证明材料到分局户政股申请,由派出所核实后送分局审批。审核审批时限为:派出所20个工作日,分局15天送瑞云户口审批。
大、中专新生及毕业生入户须知
1、毕业生入户证明或劳动局入户证明;
2、毕业证复印或报到证;
3、户口迁移证;
4、分配工作的须增加以下材料:
(1)本市人事局毕业生就业派遣介绍信、市教委毕业生分配介绍信或劳动局招收合同制全民职工介绍信(注明分费生):
(2)接收单位证明;
5、不分配工作的须增加以下材料:
(1)父母户口薄;
(2)读书前市区所在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
6、自费毕业生须增加以下材料:
(1)本市人事局的高等、中专毕业自费生就业审批表;
(2)本人户口簿或户口证明;
(3)本市人事局的指标卡(农业人口适用)。
7、外省大专、本科毕业生增加《接收非广东生源高校毕业证明》
二、在分局各派出所办理须携带以下手续:
(一)大、中专新生入户手续:
(1)《新生录取通知书》;
(2)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的入户证明;
(3)《录取新生名册》;
(4)广东省普通高等、中专学校招生农转非计划审批表;
(5)户口迁移证:
(6)近期正面免冠黑白光面大头身份证标准相片2张及原身份证。
(二)毕业生入户手续:
(1)凭市公安局的《入户通知书》;
(2)《户口迁移证》;
(3)接收单位的证明(如无单位接收回原籍的就不要此证明,须带户口簿)
(4)接收非广东生源高校毕业生证明(适用于国家分配工作的非广东生源的研究生、大专毕业生);
(5)近期正面免冠黑白光面大头身份证标准相片2张及原身份证。
亲属投靠入户须知
一、凡本市居民的配偶,户口在外地且无正式工作的,可申请来市随夫(或妻)入户
二、品申请投亲必须向被投靠入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入户申请,填写《入户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交分局户政股办理审核手续(属证件的,可经派出所验核后,提供复印件)。
(一)亲属投靠入户手续:
1.填写入户申请表;
2,申请入户人全家成员的户口证明、户口籍;
3.投靠人全家成员的户口证明、户口籍;
4.达到法定婚龄而未结婚的要提交未婚证,已结婚的要提交结婚证、节育证、计划生育证明;
5."非迁非"的还要增加以下手续:待业证、失业证或下岗证;
6.直系亲属投靠要增加以下手续:
(1)投靠人结婚证;
(2)投靠人生育节育证、计划生育证明;
(3)独生子女的要提交独生子女证;
(4)有中级以上职称科技干部的配偶子女入户还需提交:
①毕业证书;②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
7.旁系亲属需增加以下手续:
(1)申请入户人父母的生育节育证、计划生育证明;
(2)父母双亡或一方死亡、一方面婚遗留子女需投亲的;要当地派出所和管理区出具证明。
三、携带以上证明材料到派出所,由派出所的核实,送分局审批。审核审批时限为:派出所20个工作日,分局15个工作日。
四、被批准来市投靠入户的,凭《准迁证》回原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及领取《户口迁移证》,再凭《准迁证》(第三联)及《户口迁移证》、近期正面免冠黑白光面大头身份证标准相片2张及原身份证、被投靠人的户口簿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属瑞云所管辖户口的需携带以上材料到市局户政科审批。
随军家属入户须知
1.填写《申请家属随军入户登记表》;
2,填写《干部申请家属随军报告表》;
3.现役军人:
(1)副营以上的凭《任职命令》;
(2)正、副连长在岛屿或舰艇上工作三年以上的凭《军官任免、晋衔报告表》和《任职命令》;
(3)军龄满15年的凭《应征青年入伍登记表》;
4.申请入户户口证明;
5.结婚证;
6,部队单位住房证明。
7.家属无工作单位,户口性质为非农业的要增加如下材料:
待业证、失业证或下岗证。
8.家属有工作单位,调动随军的要增加如下材料:
(1)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2)调令(或干部调介绍信)或调动通知;
(3)接收单位证明;
(4)如军人从外地调入驻湛部队须军人调动介绍信;
9.携带以上证明材料到分局户政股办理有关手续,随到随办。
申办居民身份证须知
一、凡年满16周岁的居民均应向户口所在地分局户政股办理申领居民身份证的手续
二、申办居民身份证须具备的资料和手续:
(一)户口薄;
(二)居民身份证标准相片3张;
(三)交纳工本费10元;
三、申请人办理办证手续后3个月内凭户口簿、身份证回执领取居民身份证。
四、在分局户政窗口办理。
申办居民身份证"快证"须知
一、凡是公民申领或遗失居民身份证后,在办理公证、出境、出国领取护照、提取贷款、升学、外出务工经商或出差等权益事务时,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申请办理快证:
(1)到派出所填写申请表;
(2)《户口簿》;
(3)近期正面免冠黑白光面大头身份证标准相片2张及原身份证。在办理制作快证手续次日起10天内,申领人本人凭户口簿及身份证回执到办证窗口或派出所领证。
二、凡是常住户口在我辖区的公民尚待领取居民身份证或原证丢失、损毁尚未补领的人员,可根据需要申请领取临时身份证:
(1)到派出所填写《申领临时身份证登记表》;
(2)《户口薄》;
(3)近期正面免冠黑白光面大头身份证标准相片2张及原身份证。
三、在分局户政股办证窗口办理。
转业干部及家属入户须知
1.军队转业干部入户证明;
2.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证明;
3.干部调动介绍信;
4.接收单位证明或介绍信;
5.家属的户口簿或户口证明;
6.随军报告表或申请家属随军入户登记表i
7.结婚证;
8.随迁家属有单位要增加:
①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②干部调动介绍信或劳动局的调动通知;
③接收单位证明或介绍信;
9.随迁家属无单位的需待业证、下岗证或失业证。
10.携带以上证明材料到分局户政股办理有关手续,随到随办。
11.落户瑞云所的需携带以上证明材料到市局户政科办理有关手续。
军人转业及退伍入户手续须知
军人转业入户手续:
(1)市局入户通知书;
(2)市人事局入户证明;
(3)单位证明;
(4)近期正面免冠黑白光面大头身份证标准相片原身份证。
退伍人员入户手续:
(1)安置办入户证明;
(2)市局入户通知书;
(3)单位证明;
(4)近期正面免冠黑白光面大头身份证标准相片原身份证。
注:在分局户政股或派出所办证窗口办理。
退伍兵、志愿兵入户须知
1.复员、退伍军人入户证明;
2.接收安置转业志愿兵通知书;
3.安置退伍军人工作介绍信;
4.接收单位证明或介绍信;
5.退伍证;
6.农村人口、城镇非农人口的退伍军人
(1)本人在当兵 时没有注销户口的,需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
(2)已注销户口的,由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证明(六种人适 用)。
7.携带以上证明材料到市公安局户政窗口办理有关手续。
补领居民身份证须知
一、居民遗失居民身份证应立即向户口所在地分局户政部门报失并设法寻找,从报失之日起3个月仍末找回的,应当申请补领新证。
二、补领居民身份证须具备的资料和手续:
(一)居民身份证报失登记报;
(二)户口簿;
(三)居民身份证标准相片2张;
(四)交纳工本费20元;
三、申请补领新证的,原证作废。补领新证后找回原证的,应当将原证交给户口登记机关。补办新证3个月后到分局户政部门领证。
四、领取新证时须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回执。
五、在分局户政窗口办证窗口办理。
申请分户及补办户口簿须知
一个家庭中的公民因婚姻、经济独立、居住等原因而不再一起生活的,可以申请分户:
(1)申请分户书面报告;
(2)原家庭的《户口簿》;
(3)单位或居(村)民委员会证明(新家庭的成员名单及住址);
(4)属结婚分户的,还须提供《结婚证》。户口簿遗失补办手续:
(1)本人申请;
(2)登报报失;
(3)单位证明。
出生登记入户须知
1998年7月22日前出生的小孩必须要随母亲申报出生登记。
1998年7月22日(含当天)后出生的婴儿,可随父或随母申报出生登记。婴儿出生后,父或母一方应在一个月内到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1、《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父母双方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全家成员的户口证明;
4、非婚、早婚的需要单位或街道办证明和公证处证明或法院裁定判决书(超生、非婚、早婚由派出所审核分局审批);
5、婴儿申报出生登记,需有准生证,湛江市计划生育证明。(若随父申报出生登记的,需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其婴儿未办理出生登记的证明,派出所审批。)
工作调动入户须知
一、落户在瑞云所的到市公安局办理须携带以下手续:
1、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2、调令(干部调动介绍信)或调动通知;
3、接收单位证明;
4、户口簿或户口证明;
5、结婚证;
6、独生子女证或生育节育证及计划生育证明;
7、待业证、下岗证或失业证(随迁家属、子女无工作者适用);
8、副处级以上领导的须本市市委组织部任职通知;
9、有中、高级技术职称的增加以下材料;
(1)广东省内职称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接收单位聘任书;
(3)专业技术职务政审呈批表或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告审核发证登记表;
(4)外省高级职称证书须本市人事局职称办公室出具的鉴定证书证明。
10、有博士、硕士、本科学历的增加以下材料:
(1)毕业证;
(2)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或成人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生登记表;
(3)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决议;
ll、有大专学历同时具备初级职称的增加以下材料:
(1)大专毕业证;
(2)高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登记表;
(3)初级工程师职称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4)新单位聘任书;
(5)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呈批表或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告审核发证登记表(档案内)。
二、分局其他派出所须携带以上证明到分局户政股办理以下手续:
(1)《户口准迁证》;
(2)《户口迁移证》;
(3)劳动局、人事局入户证明及单位证明;
(4)近期正面免冠黑白光面大头身份证标准相片2张及原身份证。
小孩随父(或随母)入户须知
一、凡本市居民在外地已落户的未成年小孩、儿童,可申请来市随母入户。如父亲是本市居民,于1998年7月22日前出生且其母亲户口在外地的小孩,应先在其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再到其父亲户口所在地分局户政科提出入户申请
二、凡需要请来市随父或随母入户的,须向父或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入户申请,递交书面申请报告,填写《入户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交分局户政审核(属证件的,可经户政科验核后,提供复印件)。
三、凡户口在外地的小孩申请来区随父(或随母)入户的,需具备以下证明材料:
(一)入户申请理由的书面报告;
(二)出生医学证明、生育证(或符合计划生育的有关证明)、小孩的户口簿;
(三)父母结婚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节育证;
(四)单位或街道办入户证明;
(五)申请入户和投靠人户口所在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证明和户口簿。
四、携带以上证明材料到分局户政窗口申请,由派出所核实,送分局审批,审核审批时限为:派出所20个工作日,分局属瑞云非农户口送市局审批
五、被批准来市随父、母入户的,凭《准迁证》回原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及领取《户口迁移证》,再凭 准迁证》(第三联)及《户口迁移证)、父母户口簿到分局户政窗口办理入户手续。
办理户口迁出市外须知
一、本市居民办理户口迁出市外的,首先应经迁入地公安机关同意,并领取《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后,凭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到分局户政窗口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二、大中专、技工院校录取学生办理户口迁出市外的,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新生录取通知书》及其复印件到分局户政窗口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变更出生日期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公民更改日期要慎重对待,有关部门已多次文明规定不得随意予以更改,如确实属于某种原因造成错误需要纠正的,应提供原始的权威户籍资料或有关证明文件与可予以更改。须提供如下材料:
1、填写《居民年龄变更申请表》,并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区公安分局签署意见。
2、申请人书面的申请,未成年子女由父母申请。
3、申请人的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前的户口证件及有关年龄的原始证据和申请人参加工作后的第一份履历表等权威原始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年龄的证明。
5、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交由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核验证)
6、申请人兄弟姐妹的户口复印件。
7、携带以上证明材料到分局户政窗口申请,由派出所核实后,送分局审核审批。审核审批时限为:派出所20个工作日,分局属瑞云非农户口送市局审批。
广东省公安机关治安案件公开调解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机关治安案件调解程序,保证治安案件调解工作依法、公正、公开进行,防止司法腐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公安部、省公安厅警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调解治安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和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原则,以教育双方,消除矛盾为目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愿调解的,应当及时裁决,不得强制调解。
第三条 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的治安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由民间纠纷引起的;
(二)情节轻微,但应受治安处罚的。对其他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造成损失或伤害,需要赔偿和负担医疗费的,原则上可以调解处理。但应该裁决的应予以裁决。
第四条 公安机关调解治安案件,除下列不宜公开的情况外,都应当公开调解:
(一)涉及个人隐私的;
(二)被侵害人未满14周岁的;
(三)违法行为人末满18周岁的;
(四)当事人不愿公开调解的;
(五)其它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调解的。
第五条 公开调解治安案件,可邀请镇(乡)、街道司法干部、警务监督员、有关单位领导或者有关人土参加。
第六条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调解,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委托代理应当填写委托书,委托书必须载明委托事项。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参加调解,法定监护人也可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第七条 公开调解治安案件,应当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办案单位应至少提前2日将公开调解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
(二)公开调解前,办案单位应当设立公示栏,将案由、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公开调解的时间和地点子以公示;
(三)公开调解的治安案件,公民可以旁听,但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未经办案单位批准的未成年人除外。根据调解场所和参加旁听人数等情况,办案单位可通过制发
旁听证控制参加旁听人数,但要优先照顾当事人的亲属。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持有效证件要求旁听的,需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四)公开调解的治安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新闻记者可以记录、录音、录相、摄影、转播调解实况。港澳台地区和外国记者要求旁听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获批准不能进行采访。
(五)公开调解时,应当核对当事人的身份,宣布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宣布当事人及旁听人应遵守的纪律。
(六)宣读经调查核实的有关案件材料,进行现场调解。
(七)调解达成协议应制作调解书;调解达不成协,调解主持人要如实记录
(八)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的,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再处罚。
(九)经两次调解未能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履行之前当事人翻悔的,视为调解不成;不再继续调解,应当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予以处罚,对因民间纠纷引起治安案件需要赔偿和负担医疗费用的,告知双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八条 本规定由广东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00年12月19日起实行。
广东省公安机关治安案件公开裁决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公开裁决程序,保证公开裁决工作依法、公正、公开地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裁决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时,除下列案件外,应当依法一律公开裁决: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四)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违法的案件;
(五)经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决定不公开裁决的案件;
(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其他不公开裁决的案件。
第四条 对于不公开裁决的案件,应当对当事人说明不公开裁决的理由。
第五条 治安案件公开裁决时,可邀请镇(乡)、街道司法 干部、警务监督员、有关单位领导或者有关人土参加。
第六条 公开裁决治安案件,应当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办案单位应至少提前1日将公开裁决的时间、地点. 注意事项通知当事人。
(二)公开裁决前,办案单位应当设立公示栏,将案由、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公开裁决的时间和地点予以公示。
(三)公开裁决治安案件,公民可以旁听,但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未经办案单位批准的未成年人除外。根据裁决场所和参加旁听人数等情况,办案单位可以通过制发旁听证限制旁听人员的数量。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持有效证件要求旁听的,需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四)公开裁决治安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新闻记者可以记录、录音、录相、摄影、转播裁决实况。港澳台地区和外国记者要求旁听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获批准不能进行采访。
(五)公开裁决时,应当核对当事人的身份,宣布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宣布当事人及旁听人应遵守的纪律。
(六)办案民警出示收集的证据材料,对案件的事实予以认定,宣读裁决决定、裁决的法律依据,并由办案民警和当事人在裁决书上签字。
(七)治安案件公开裁决应当制作笔录。
第七条 本规定由广东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00年12月19日起实行。
广东省治安处罚公开听证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机关治安处罚听证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全省公安机关依法、公开、公正地处理治安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安机关在作出下列治安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产停业的;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
(三)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
第三条 听证程序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听征组织机关和听征主持人
第四条 听证由拟作出治安处罚的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具体负责。
第五条 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并通知有关人员,主持听证,决定延期听证、中止听证及宣布结束听证;
(二)审查听证参与人员的资格;
(三)可就案件的事实、证据或者与之相关的法律进行询问、发问;
(四)维护听证的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
者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
(五)听证后,依法对案件独立、客观公正地作出判断,
成书面意见报告有关的负责人。
第三章 听证的提出与受理
第六条 公安机关对当事人拟作出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治安处罚之一的,由本案调查人员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告知一般应书面通知,如果是口头告知的,应当制作笔录,由当事人签名;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事先未告知当事人可以听证,作出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治安处罚不能成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自行作出撤销的书面决定,上级公安机关也可书面撤销该处罚决定。
第七条 当事人提出听证的要求以后,办案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已向当事人宣布的处罚建议。
第八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应当在公安机关告知的次日起三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向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或办案单位提出。书面提出的,可以直接送交也可以邮寄,邮寄以邮戳日期为准;口头提出的,应当制作笔录,由当事入签名。当事人提出要求听证的,办案单位应当在三日内将案件材料移送法制部门。
第九条 当事人明确提出放弃听证的,不得对本案再次提出听证要求。
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权利,公安机关不再组织听证。
第十条 法制部门接到当事人的听证要求或接到办案单位移送的当事人的听证要求后,应当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听证条件应在三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听证;符合听证条件的,在三日内指定两名听证主持人,其中一名为负责人,一名为记录员。
第十一条 当事人放弃听证、逾期要求听证或听证要求不被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及时做出治安处罚决定。
第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自行回避:
(一)是本案的调查取证人员;
(二)是本案的证人、鉴定人;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第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并应注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缺席视为放弃听证。
举行听证的通知应同时抄送办案单位,并要求办案人员依时出席听证会。一宗案件有两名以上当事人,只有部分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通知其他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听证。
第十四条 当事人在听证举行前申请撤回听证要求的,是否准许,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准许撤回的,当事人事后不得再重新要求听证。
第十五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十六条 公开举行的听证,允许旁听,但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未经办案单位批准的末成年人除外。 根据听证场所和参加旁听人数等情况,办案单位可通过制发旁听证限制旁听的人数。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持有效证件要求旁听的,需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新闻记者可以记录、录音、录相、摄影、转播听证实况.港澳台地区和外国记者要求旁听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经批难不能进行采访。
第四章 听征参加人
第十七条 参加听证的人员包括:
(一)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调查人员;
(三)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四)证人、鉴定人;
(五)其他有关的人员。
第十八条 当事人是指公安机关认为违反治安管理,拟给予治安处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委托代理应当填写委托书,委托书必须载明委托事项。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参加听证,法定监护人也可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第二十条 听证参加人应当按时到指定地点参加听证,遵守听证守则,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提问。
第二十一条 在听证过程中当事人与调查人员均享有举证权、辩论权、陈述权,都应当遵守听证秩序,听从听证主持人的 指挥。第三人在听证中享有与当事人相同的权利和承担相同的义务。
第五章 听征的举行
第二十二条 除有特殊情况公安机关决定延期举行听证外,听证会应当按期举行。当事人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公安机关不再举行听证。
第二十三条 听证会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由主持人核对参加听证人员的情况、身份,委托代理的查明代理权限是否合法,告知参加听证人员的权利义务,宣读会场纪律.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公安机关主管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记录人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中的负责人决定。因决定回避而暂停听证的,应尽快确定新的主持人,并恢复听证。
(二)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治安处罚建
第二十四条 听证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等。所有与认定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都应当在听证中出示,并经质证后确认。未经确认的证据不能作为治安处罚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调查人员、当事人和第三人经听证主持人许可,可申请证人到会作证。证人不能到会作证的,调查人员、当事人可提交证人的书面证言,书面证言应当场宣读。经听证主持人许可,调查人员、当事人和第三人可向证人发问,可同证人当面对质。
第二十六条 听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可以作出中止听证的决定:
(一)当事人或调查人员由于疾病等原因,不能坚持参加听证,申请中止的;
(二)听证主持人认为案件事实不清,需补充调查或鉴定的;
(三)听证主持人认为应当中止听证的其他情形。中止听证后,听证主持人应在五日内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恢复听证并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七条 听证主持人可根据听证过程中的具体情况,决定终结听证。
第二十八条 听证应当如实制作笔录,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听证主持人姓名和单位;
(三)案由;
(四)听证参加入姓名或名称、地址;
(五)案件调查人员认定的事实、证据和拟作出的治安处罚;
(六)当事人、第三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内容;
(七)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
(八)辩论情况;
(九)听证参加人签名或盖章。
听证笔录经听证主持人审阅后签字或盖章。听证笔录应交当事人和其他人员阅读或向他们宣读,认为有差错或遗漏的,可以进行修改和补充,然后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应在听证笔录上说明情况。听证笔录中有关证人证言部分,应当交证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九条 听证笔录应作为公安机关作出治安处罚的案件材料。
第三十条 听证结束后,法制部门应对案件进行讨论,并形成书面听证意见,上报公安机关负责人。有意见分歧的,应把不同意见一并上报。
第三十一条 全部听证工作应当在当事人要求听证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束.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负责人根据听证意见,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处理批示。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不得因当事人要求听证而加重对当事人的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组织听证的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纳入各级公
安机关的办案经费。
第三十五条 有条件的公安机关可设立专门的听证室。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广东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0年12月19日起实行。
在押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在押人员的权利
(一)选举权(被法院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者除外);
(二)人身权利:
1. 生命权;
2. 健康权;
3. 人格受到尊重的权利;
4. 不受体罚和虐待的权利;
5.不受超期羁押的权利;
6.立功赎罪受奖的权利;
7.私人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
(三)诉讼权利:
1.获得法律帮助权;
2.辩护权;
3.申请回避权;
4.上诉权;
5.申诉权。
(四)检举、控告权。在押人员有权检举和控告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在押人员的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遵守《监规》、《在押人员行为规范》;
(三)服从管教;
(四)积极参加生产劳动;
(五)接受政治、文化、其它教育。
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和义务
一、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享有的权利
(一)有权申请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及有关的侦查人员回避;
(二)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参与诉讼;
(三)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
(四)有权在接受讯问时,进行无罪、罪轻的辩解;
(五)有权阅读讯问笔录,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有权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六)有权向公安机关了解鉴定结论,对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不服的有权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七)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八)对于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九)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日起,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犯罪嫌疑人可以自己聘请律师,也可以由其亲属代为聘请。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请律师的,看守机关应当及时将其请求转达办理案件的有关侦查机关,侦查机关应当及时向其所委托的人员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转达该项请求。犯罪嫌疑人仅有聘请律师的要求,但提不出具体对象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为其推荐律师。
二、犯罪嫌疑人应承担的义务接受公安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和其他侦查行为;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
被害人在侦查阶段享有权利和义务被害人在侦查阶段享有的权利
(一)对于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控告,要求公安机关立案;对于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决定,有权获知原因,并可申请复议,对于公安
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由后者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并予以纠正;
(二)有权申请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以及鉴定人员、翻译人员、书记员回避;
(三)对于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四)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五)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六)有权向公安机关了解鉴定结论,对公安机关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不服的,有权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二、被害人承担的义务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案件的事实,接受公安机关对其人身进行的检查。
证人在侦查阶段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一、证人在侦查阶段享有的权利
(一)有权查阅其询问笔录,并可以要求补充或者修改;
(二)在侦查阶段有权要求侦查人员为其保密;
(三)有权要求公安机关保障本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本人及其亲属受到的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二、证人应当承担的义务
(一)作证的义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二)伪造证据或者隐匿、毁灭证据,要承担法律责任;
(三)对侦查人员询问的情况和自己陈述的内容有保密的义务。
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和义务
一、鉴定人享有的权利有权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案卷材料;必要时,经侦查人员许可,可以参加勘验与检查,同一专门性问题由两个以上鉴定人鉴定时,有权共同写出一个鉴定结论,也有权分别写出各自的鉴定意见;有权要求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也有权根据鉴定结果重新提供鉴定结论。
二、鉴定人在侦查阶段应当承担的义务鉴定人必须客观全面地反映鉴定过程和结果,不得隐瞒或编 造虚假情况,故意提供虚假鉴定结论,应当负法律责任,凡涉及到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不能公开的鉴定材料,必须严格保密。
三、翻译人员在侦查阶段享有的权利有权了解同翻译内容有关的案件情况;有权查阅记载其翻译内容的笔录。
四、翻译人员在侦查阶段应承担的义务按语言文字的原意如实进行翻译,不得隐瞒、歪曲或伪造,如果有意弄虚作假,应负法律责任。
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的权利和义务
一、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享有下列权利
(一)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二)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
(三)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四)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二、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权利的限制
(一)同案的犯罪嫌疑人不得聘请同一名律师;
(二)律师在侦查阶段不得查阅案卷材料;
(三)律师不得教唆、帮助犯罪嫌疑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及其他干扰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行为;
(四)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填写《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表》,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
(五)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需要聘请翻译人员,应当经公安机关准许;
(六)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七)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会见场所的规定时,在场民警应当制止,必要时,可以决定停止本次会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