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纪律:
文化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经营单位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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