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单位涉外业务股室水政水资源股办事规程:
(一)、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1994年6月9日水利部令第4号)
1、取水许可申请的对象:凡利用水工程或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水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申请人)
2、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
1)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取水工程
立项前申请人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审批机关审批立项后申请人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审批机关审批取水工程施工取水工程竣工险收审批机关发后取水许可证
2)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取水工程
申请人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审批机关审批取水工程施工取水工程竣工验收审批机关发给取水许可证
(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
1、土保持方案编报的对象:凡从事有可能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编报人)
2、编报审批程序:
1)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编报人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审批机关审批(60天内),发给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
水土保持工程项目施工 竣工验收 投产使用;
2)开发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开垦荒坡地、(申请采矿以及其他生产建设活动);
编报人填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审批机关审批 发给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 水土保持工程项目施工 竣工验收 投产使用;
(三)、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1992年4月3日水利部、国家计委颁布)
1、申请人:在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2、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人提出申请 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发给审查同意书 申请人提出施工安排 办理开工手续 工程项目施工 竣工验收。
(四)、道采砂申请审批规定(1990年6月20日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颁布)
1)申请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挖砂、石、取土、淘金的单位和个人;
2)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人提出申请 河道主管机关审批,发给河道采砂许可证 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开采
(五)、水行政处罚规定(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
1、简易程序
1)向当事出示水政监察证件(或广东省行政执法证);
2)口头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3)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5)将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当事人;
6)在5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报所属水行政处罚机关备案;
2、一般程序
1)水行政处罚机关立案;
2)水行政处罚机关指派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3)水政监察人员向水行政处罚机关书面调查报告;
4)水行政处罚机关调查报告;
5)水行政处罚机关口头或书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受的权利;
6)水行政处罚机关送达听证告知书
7)举行听证;
8)水行政处罚机关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9)送达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10)执行;
11)结案。
(六)、河道临时占用许可申请规定(粤水资[2000]67号)
1、申请人: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停建临时工程项目、占用河道水面、河滩地、堤防地的单位和个人;
2、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人提出申请 河道主管机关审批、发给河道临时占用许可证 临时占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