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企业注册程序和登记注册应提交文件、证件:
内资企业注册主要业务包括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企业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企业外出设立分支机构或参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核转登记,
具体阐述如下: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提交的证件、材料:
1、全体股东(或发起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股东(或发起人)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3、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企业在备齐上述证件、材料后,直接向名称核准窗口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企业登记注册程序
(一)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申请登记的审批程序,大体可分为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告五个步骤。
(二)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登记应提交的证件、材料:
1.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一式三份);
2.全体股东(或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3.公司组织章程;
4.经股东签章确认的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文件;
5.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6.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7.公司住所证明;
8.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登记应提交的证件、材料:
除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提交的文件、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国家授权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2.创立大会会议纪要;
3.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四)企业变更登记应提交的证件、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3.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4.企业变更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提交修改后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企业变更名称的,提交名称预先核通知书。。企业变更住所的,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企业变更注册资本的,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属减少注册资本的,还应提交企业在报纸上登载企业变更注册资本公告(至少三次的有关企业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提交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以募集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企业变更经营范围涉及专项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企业变更股东的,提交经全体股东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和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提交其依法更名的证明材料办理变更登记。。企业变更类型的,按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提交有关文件。。企业合并、分立的,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企业在报纸上登载合并、分立公告(至少三次的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分立的,还应提交国务院部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五)企业注销登记应提交的证件、材料:
1.企业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法院破产裁定,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
3.股东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六)企业外出设立分支机构或参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的证件、材料:
1、申请外出设立分支机构或参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报告;
2、企业注册资本投足的验资证明的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企业年检须知
一、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61号令《企业年度检验办法》规定,凡本区境内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和其他经营单位,都必须参加年度检验。
二、年检起止日期为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企业应当于3月15日前向登记主管机关报送年检材料。
三、企业申报年检须提交下列文件:
1、年检报告书;
2、营业执照正、副本;
3、企业法人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4、其它应提交的材料。
非法人分支机构,除提交1、2项所列文件外,还应提交所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登记主管机关的公章)。
四、登记主管机关将通过年检的企业分为两类:
A级为遵守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情况良好的;
B级为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行为的。 对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将不予通过年检,并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五、企业无正当理由在3月15日前未报送年检材料的,由登记主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企业未参加年检不得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登记主管机关对年检截止日期前未参加年检的,企业法人进行公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仍未申报年检的,吊销营业执照。
七、企业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登记主管机关将依法进行查处。
企业名称预先登记须知
一、名称预先登记的要求:
1. 名称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使用不良文化倾向的字词。
2. 名称在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得混同或近拟。
3. 名称实行分级管理。冠中国、中华或无行政区域名称由国家工商局核准,冠省名称由省工商局核准;冠市名称由市工商局核准;冠县(市)名称由县(市)工商局核准。
4. 名称应当冠以字号。
5. 名称应当反映经营行业。
6. 名称必须有组织机构形式。
7. 名称经核准登记,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保留期为六个月。
8. 企业在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即拥有企业名称权.企业名称权受国家法律保护。
二、名称预先登记需提交文件:
1.投资人指定代表或代理人办理登记的委托书或申请报告;
2.投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
3.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须知
一、申请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2. 有固定的自有财产,并能经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 有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
4. 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5. 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有专职人员不得少于8人; 6. 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并能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7. 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8. 有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申请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 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注册书;
2. 投资者提出的登记注册申请报告及合法的资格证明;
3. 企业章程;
4. 验资报告或国有资产登记表(全民所有制企业);
5.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 企业住所和经营场地使用证明;
7.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 经营范围中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审批的,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9. 其它需要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证件。
非法人营业单位登记须知
一、非法人营业单位登记条件:
1. 非法人营业单位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的分支机构或其他营业单位。
2. 非法人单位必须由主办的法人单位提出登记申请。
3. 非法人营业单位必须有名称、经营场地、使用资金和经营范围。
4. 非法人营业单位所发生的民事责任由主办的法人单位承担。
二、分公司登记必须提交下列文件:
1.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2. 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 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其他非法人营业单位申请登记必须提交下列文件:
1. 主办的法人单位提出的申请报告;
2. 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3. 主办单位出具的资金使用证明;
4. 从业人员名单;
5. 经营场地使用证明;
6. 申请营业登记注册书;
7. 主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
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提交的有关文件。
个体经济登记管理须知
一、开业登记程序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程序分为申请、审查、审批、发照4个步骤。
1.申请。个体工商户(含个人合伙)申请开业登记须提交下列证件:
(1)申请书。
(2)申请人及从业人员身份证及职业状况证明。
(3)个人合伙的合伙人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的书面协议。
(4)与帮手、学徒签订的书面合同。
(5)经营场地使用证明。(自有房提供产权证明,非自有房提供产权单位证明和承租协议)
(6)从事关系人身健康、生命安全等行业的学徒、帮手的保险凭证。
(7)国家有专项规定的许可证或有关部门的审批证件。
(8)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证明。
(9)登记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件。
2.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证件齐全后,登记主管机关查验有关证明,手续完备的,发给《个体工商户申请开业登记表》,由申请人如实填写。手续不完备的,通知申请人补办。
3.审批。登记主管机关受理申请后,对其从业人员、字号名称、场地等主要登记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于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4.发照。对核准开业的,由县级工商局分别发给下列执照:
(1)经营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核发《营业执照》及副本;
(2)经营期限在6个月及6个月以内的,核发《临时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及副本、《临时营业执照》必须加盖县级工商局印章。
根据国家工商局《关于填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有关问题的通知》(个字[1988]第4号)的规定,营业执照填写字迹要清晰,各项内容要准确无误。其中,负责人栏个人经营的,填写经营者本人姓名;家庭经营的,填写家庭成员中主要经营者姓名;个人合伙,填写合伙人共同推举的负责人姓名。经济性质栏填写"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或"个体工商户(家庭经营)";个人合伙填写"个人合伙"。其他项目的填写必须与核准的登记内容一致。营业执照一律打印或用毛笔填写。
二、变更登记程序申请人持有关证件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登记表》,写明变更的原因及变更内容,报登记主管机关审批。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变更申请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准予变更的,收回旧执照,换发新执照。发证日期后加"换"字。
三、重新登记程序重新登记按开业登记办理。营业执照期满后继续经营的,可持原执照和有关证件申请换发新执照。其档案中有关证件继续有效的,则不必再重新提交。
四、停业登记程序个体工商户因故停业,应在停业前10日报登记机关申报备案。停业期间,由工商所收存其营业执照及副本。未经营准不得擅自停业。经批准的停业不能超过6个月。停业期满(或不满,提前复业)到工商机关办理复业手续,领回营业执照及副本,方可经营。
五、歇业登记程序个体工商户办理歇业登记须提交下列证件:
(1)歇业申请书。个人合伙歇业申请书由全体合伙人签署。
(2)清付帮手、学徒的工资证明。
(3)税务机关的完税证明。
(4)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件。上述证件齐备后,申请人如实填写《个体工商户申请歇业登记表》,报登记机关审批。登记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准予歇业的,收缴其营业执照正、副本和图章。
六、验照验照是对个体工商户登记项目与实际情况进行核对查验。验照时间为每年三月底以前。异地经营一年以上的,由经营地验照;一年以内的,由原登记机关验照。验照合格的,在营业执照左下方的空白处粘巾验照标记"××年营业执照验讫"。对逾期不办理验照且无正当理由的,应收缴其执照及副本;异地经营的个体户逾期不验照的,由经营地工商机关收缴其执照及副本。并返回原登记的县级局注销。
七、登记费及其他收费标准
(一)开业登记费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费为每户20元,以后每四年重新换发营业执照一次收费20元。
(二)变更登记费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费每户每次收费10元。
(三)补发营业执照费个体工商户因遗失、损坏等,需要重新补(或换)发营业执照的,每次收费10元。
(四)营业执照副本费个体工商户自愿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个收取成本费3元。
(五)管理费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规定,个体工商户管理收取标准为:从事购销活动,按营业额的0.5?.5%收取;从事劳务活动的,按收入总额的1?%收取。计物价[1993]1744号《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部分项目修改意见的通知》规定,对乡镇及乡镇以下从事购销、劳务活动的,分别按营业额的0.5%和劳务收入的1%收取。
合同鉴证须知
一、鉴证申请 合同的鉴证实行自愿原则,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需要办理合同鉴证时,双方当事人应当共同向合同鉴证机关申请办理合同鉴证。
申请鉴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合同原本。
2.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有关专项许可证的正本或副本。
3.签订合同的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或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代理书。 4.申请鉴定经办人的资格证明。
5.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内容 鉴定人员对当事人要求鉴定的各有关材料要严格审查。 主要内容有:
1.合同主体是否合格。
2.合同的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3.合同标的是否为国家禁止买卖或限制经营。
4.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5.合同签字人是否具有合法身份和资格,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6.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和手续是否完备,文字是否准确清楚,合同签订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需要对当事人,合同标的及其它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的,应当先作调查,不得先鉴证后调查。需外地工商局协查的,要提出明确的项目和要求,如果当事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应当告诉当事人予以补全。合同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骗取鉴证的,应当撤消鉴证。
三、办理鉴证
1.鉴证人员经审查,如当事人提供的合同文本及有关证明材料真实合法,符合鉴证条件的予以鉴证。
2.鉴证人员在合同文本上签名,加盖鉴证章.日期章。
3.向对方工商局发出鉴证通知书,请对方协助监督履行。
四、登记归档
1.办理鉴证后,标注鉴证合同编号,其内容摘要按时间顺序记入鉴证登记册。
2.对鉴证的合同文本及有关证明材料和调查审核材料装订成册。
五、监督履行
1.经鉴证的合同鉴证人员要经常检查监督合同的履行,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并记录在案,以提高鉴证合同的履约率。
2.发现合同的鉴证确有错误的,应当撤消或者指令撤消鉴证,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出错或者扩大损失 。
行政征收一览表
| 序号 |
征收项目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依据(颁发依机关、时间、条款项) |
| 1 |
企业法人开业注册登记费 |
按注册资本(金)总额的0.8‰缴纳,注册资本(金)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缴纳;注册资本(金)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开业登记费最低收费50元。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1707号)
|
| 2 |
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企业法人设立的非独立分支机构开业注册登记费 |
300元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 |
| 3 |
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变更登记费 |
100元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 |
| 4 |
企业法人增加注册资本(金) |
增加部分与原注册资金(注册资本)之和未超过1000万元的,增加部分按0.8‰缴纳;增加部分与原注册资金(本)之和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缴纳;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 |
| 5 |
年度检验 |
50元。本年度内已办理了变更登记并收取了变更登记费的,不再收年度检验费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 |
| 6 |
补(换)执照 |
50元 |
同上 |
| 7 |
领取执照副本 |
10元 |
同上 |
| 8 |
企业因证、照遗失、损坏需要重新补(换)证、照 |
50元 |
同上 |
| 9 |
营业执照副本 |
10元 |
同上 |
| 10 |
合同鉴证费 |
购销、订货、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收取价款或工程造价的万分之二加工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科技协作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收取价款或酬金的千分之一
|
同上 |
| 11 |
广告经营单位的变更登记费(户) |
20 |
同上 |
| 12 |
市场管理费工业品、大牲畜 |
最高不超过成交额0.8%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170
|
| 13 |
市场管理费其他商品 |
最高不超过成交额1.6% |
同上 |
| 14 |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从事购销活动 |
营业额的0.4-1.2% |
同上 |
| 15 |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从事劳务活动的 |
收入总额的0.8-1.6% |
同上 |
行政登记一览表
序号 |
登记事项 |
登记条件(要求提供的材料) |
办理时限 |
依据(颁发机关、时间、条款项) |
1 |
名称预先核准 |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二)股东或者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三)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
3日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一、二、三项,第三款 |
2 |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
(一)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申请书;(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三)公司章程;(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五)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六)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七)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八)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九)公司住所证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
7日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一至九项、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
3 |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
(一)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二)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三)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四)公司章程;(五)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六)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七)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八)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九)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十一)公司住所证明。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
|
7日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一至十一项,第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
4 |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 |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三)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
7日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
5 |
公司变更名称的 |
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
7日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
6 |
公司变更住所的 |
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
7日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五第二款 |
7 |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 |
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
7日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
8 |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 |
应当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以募集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减少注册资本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90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至少三次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
7日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
9 |
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 |
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
7日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
10 |
公司变更类型 |
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
7日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
11 |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 |
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
7日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
12 |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 |
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13 |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 |
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14 |
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
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90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至少三次的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分立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
7日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
15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9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三)股东会决议解散;(四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五)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
(一)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二)法院破产裁定、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三)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
7日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
16 |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二)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四)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
7日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
17 |
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因公司名称变更而变更分公司名称的,应当提交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应当提交的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
7日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
18 |
公司撤销分公司的,应当自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
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
7日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
19 |
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
(一)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二)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三)组织章程;(四)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五)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六)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七)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
7日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
20 |
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三)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
7日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七条。
|
21 |
企业法人实有资金比原注册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时 |
应持资金信用证明或者验资证明,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7日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
22 |
企业法人在异地(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 |
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经核准后,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
7日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
23 |
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企业 |
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
7日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七条 |
24 |
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办的企业 |
应当申请开业登记 |
7日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一条 |
25 |
因合并而终止的企业 |
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
7日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一条、 |
26 |
企业法人迁移(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 |
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迁移手续;原登记主管机关根据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同意迁入的意见,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撤销注册号,开出迁移证明,并将企业档案移交企业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企业凭迁移证明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向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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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日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 |
27 |
企业法人因主管部门改变,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的 |
应当分别情况,持有关文件申请变更、开业、注销登记。不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变更的,企业法人应当持主管部门改变的有关文件,及时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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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日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
28 |
经营单位改变营业登记的主要事项 |
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登记的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
7日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
29 |
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二)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三)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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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八条、 |
30 |
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 |
应当申请注销登记。注销登记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五十条 |
31 |
个体工商户 |
(1)户籍证明;(2)申请书;(3)特种行业提交相关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
7日内 |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三、七条。(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 |
32 |
合伙企业 |
(1)申请书;(2)合伙人身份证明;(3)委托书;(4)合伙协议;(5)出资权属证明; (6)经营场所证明;(7)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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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日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五、十六条。(1997年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2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八、九条。(1997年11月19日
国务院令第236号) |
33 |
个人独资企业 |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2)投资人身份证明;(3)企业住所证明;(4)国家工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
7日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九条(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号)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九、十一条(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 |
34 |
企业动产抵押物 |
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有关动产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有关动产抵押物存放状况的资料 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
双方代理人身份和权限证明文件 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
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 |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年6月30日颁发的《担保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国家工商总局1995年10月18日发布,1998年12月3日第86号令、2000年12月1日第98号令修订的《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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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变更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或者抵押担保的范围 |
变更协议、原《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
同上 |
同上办法第九条第一款 |
36 |
当事人延长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 |
延长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的协议、原《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
同上 |
同上办法第十条 |
37 |
当事人提前解除抵押合同 |
解除抵押合同的协议、原《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 |
同上 |
同上办法第十一条 |
38 |
合同履行完毕或者抵押物灭失后 |
履行或者灭失凭证和原《企业动产抵押登记证》。 |
同上 |
同上办法第十二条 |
39 |
商品交易市场登记 |
申请报告;可行性论证报告;土地、房屋所有或使用证明;当地人民政府可其授权部门批准开办市场的文件;市场负责人的任用及身份证明;国家有特别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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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之日起7日内 |
《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54号令)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二日颁布第九条 |
40 |
商品展销会登记 |
证明举办单位具备法人资格的有效证件;举办商品展销会的申请书;商品展销会场地使用证明;商品会组织实施方案;其他需要提交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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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 |
《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