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 |
内容与程序 |
税务登记 |
(1)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业户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所(分所)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窗口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不需要领取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应当自成立之日内到业户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所(分局)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窗口办理税务登记
(3)税务登记分局自收到申服之日起,对领有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最迟不能超过三十日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如有承诺的按承诺的期限办理)
(4)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证时,应当出示或提供证件和资料:A、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照证件;B、有关合同、章程、协议;C、银行账号证明:D、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E、统一代码证件:F、场地使用证明:G、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 |
发票购领 |
对已领取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可按《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单位证明,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发票专门章等证明,到业户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购领(或印制)发票。未经批准购领(或印刷)发票的纳税人,其所需发票一律到税务机关开具。 |
申报缴税 |
(1)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
(2)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申报预缴所得税表。
(3)纳税申报的方式主要有:直接申报.电子报表.邮寄申报、电话申报等,缴税的方式主要有:现金缴纳,银行划转缴税等方式。 |
业户注销 |
纳税业户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分局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注销税务登记前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发票专用章和其他税务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