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猪屠宰执法程序
(一)、立案。
1、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填写《生猪屠宰违法案件立案审批表》,并附相关材料,报所在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2、当事人可以按规定申请办案人员回避。
(二)、调查取证。
1、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2、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证据种类:
(1)、物证;
(2)、书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陈述;
(6)、调查笔录;
(7)、现场检查笔录;
(8)、鉴定结论。
(三)、行政处罚。
一般程序
(1)、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生猪屠宰违法案件的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①、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②、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给予行政处罚,
③、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④、需要移送其他部门处理的,移送其他部门。
(2)、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下列行政处罚之一的,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停止屠宰活动的;罚款五万元以上的;建议取消定点屠宰厂(场)资格的。
(3)、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生猪屠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⑤、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主管部门的印章。
(4)、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主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情节简单,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2)、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执行。
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但期间不影响行政处罚的执行。
二、外经贸股办事须知:
(一)、申办合资合作企业应提交文件:
1、立项批文及其附件(意向书及项目建议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附件(土地使用证明、环境部门批文);
3、中外主办单位(及主管部门)申请建立合营企业的报告;
4、、合营企业董事会成员、正副经理名单,均须经营各方签署盖章;
5、中外合营各方的营业执照和商业登记证(如外商为个人名义投资则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6、中外各方签署的合同、章程(附进出物资清单);
7、合营各方的资信证明;
8、市工商局外资科审批的企业名称复印件。
(二)、申办独资企业应提交的文件:
1、《在中国设立外资企业申请表》(附进口物资清单);
2、厂房、土地转让或租赁合同;
3、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和商业登记(如以个人名义投资的,则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