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程序或办事须知

办理收费审批、核发《收费许可证》程序

  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湛江市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的规定,凡列入管理的收费项目,收费单位必须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审批手续,并申领《收费许可证》。

收费审批程序

 1、申请收费单位在报批收费时,首先应以书面形式向物价局提出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收费立项的依据;收费对象、范围和收费行为的维持期限;收费标准的成本测算依据等。收费申请报告须申请单位的上一级业务主管审核同意后盖公章,并将上级有关文件(复印件)附上。
 2、由收费管理股对申请收费单位送来的申请报告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并拟定收费方案。
 3、收费管理股将拟制的收费方案送给分管副局长复核,副局长提出复核意见,重要的项目要召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或召开价格听证会,最后送局长签发。

申领《收费许可证》程序

 1、收费单位首先填写《收费许可证》申请表,并附上收费管理部门的审批文件复印件。
 2、由收费管理股对申请表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即发给《收费许可证》。《收费许可证》用电脑打印或黑墨水填写,不得涂改。《收费许可证》一律加盖物价局核发《收费许可证》专用章。

制定、调整商品价格审批程序

  根据价格管理权限规定,物价局受理制定和调整的商品价格,应是市委托区管理的品种(包括申报品种)。
 1、凡需制定和调整商品价格的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申请报告要详细陈述制定或调整商品价格的依据和理由,该商品的产销情况和单位的经营情况,以及主要部门的审核意见;同时,必须附有该商品上年度和本年度实际成本构成表、主要原材料消耗明细表,以及本单位的财务决算资料。
 2、接申请报告后,由价格管理股进行审核,并与有关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提出政策依据和拟调、定方案。
 3、价格管理股将拟制的调定价方案送给分管副局长复核,副局长提出复核意见,重要的调定价项目要召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或召开价格听证会,最后由局长签发。

 

物品价格评估委托程序和评估程序

(一)物品价格评估委托程序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遇有各自管辖的刑事案件,对于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需要估价的及评估当事人委托的其他物品需要估价的,应当委托同级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事务所(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估价。
委托机关(或评估当事人)委托估价时,应当送交《物品估价委托书》(物品核价申请书),《物品估价委托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委托机关(评估当事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等;
 2、估价的理由和要求;
 3、扣押、追缴,没收物品及其他需要估价物品的品名、牌号、规格、种类、数量、来源,以及购置、生产、使用时间;
 4、起获扣押、追缴、没收物品时其被使用,损坏程度的记录,重要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应当附照片。
 5、属扣押、追缴、没收物品的应写明起获时间、地点;
 6、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物品价格评估程序
 1、委托价格评估;
 2、受理价格评估;
 3、现场勘估;
 4、鉴定、估算;
 5、出具估价报告书。

行政处罚程序
(一)一般程序

 1、进行执法活动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2、进行调查或者检查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检查通知书》。
 3、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由局领导审批。
 4、价格主管部门收集的证据,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认可。
 5、价格主管部门询问当事人及有关人员时,应当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6、对检查后认定的价格违法事实,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检查登记表》,交被查单位或个人签字盖章。
 7、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提交《调查终结报告》。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物价检查所提出初步方案,然后交局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
 8、作出责令退还多收价款决定后,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责令退还多收价款通知书》责令限期退还.期限届满仍没有退还的,以违法所得论处。
 9、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10、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当制《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也可以将陈述和申辩意见以书面形式递交价格主管部门。
 11、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二)简易程序

 1、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适用简易程序查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调查违法事实,收集必要证据,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3、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理意见,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进行申辩的执法人员应当记录在案。


          

湛江市麻章区物价局服务承诺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机关工作效率,转变工作作风,更好地为人民服务,现根据省、市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承诺内容

  1、调定价格和收费标准:符合政策规定、手续齐全,价权在本区的12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或重大的调价(费)项目除外。需上级批定的,及时呈报并积极做好催办。
  2、《收费许可证》的办理符合政策规定,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可随来随办。特殊情况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完。
  3、对物价部门检查发现的、上级机关交办或同级、下一级机关移送的、价格违法单位自查自报的、依法予以复议的、其它受理的案件处理:凡符合立案标准的,按责任范围及时立案,从速查办。一般案件15个工作日内结案;重大案件30个工作日内结案;情况复杂的案件,一时不能办结的,要及时反馈说明情况,抓紧办理,办结时限不能超过90个工作日。查处案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4、价格鉴证工作:随时委托,随时受理,自收到鉴证委托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价格鉴证结论。特殊情况可上门服务。
  5、群众来信来访、举报事项的办理:要做到热情接待、周到服务,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声。情况清楚,依据充分的马上办,5个工作日内给以满意的答复;对事实不够清楚、依据不够充分的,要妥善处理,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6、价格执法和行政过程中,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业务办理程序和规定,秉公办事,不循私情,不得以各种借口吃、拿、卡、要、报、占。

  二、违诺处罚

  要切实按照承诺办事,若违反,追究主管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监督措施

  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自觉接受内部和外部监督。各单位、个人有权对违反规定办事的物价局工作人员进行投诉或举报。投诉电话:2733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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