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收费审批、核发《收费许可证》程序
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湛江市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的规定,凡列入管理的收费项目,收费单位必须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审批手续,并申领《收费许可证》。
收费审批程序
1、申请收费单位在报批收费时,首先应以书面形式向物价局提出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收费立项的依据;收费对象、范围和收费行为的维持期限;收费标准的成本测算依据等。收费申请报告须申请单位的上一级业务主管审核同意后盖公章,并将上级有关文件(复印件)附上。
2、由收费管理股对申请收费单位送来的申请报告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并拟定收费方案。
3、收费管理股将拟制的收费方案送给分管副局长复核,副局长提出复核意见,重要的项目要召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或召开价格听证会,最后送局长签发。
申领《收费许可证》程序
1、收费单位首先填写《收费许可证》申请表,并附上收费管理部门的审批文件复印件。
2、由收费管理股对申请表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即发给《收费许可证》。《收费许可证》用电脑打印或黑墨水填写,不得涂改。《收费许可证》一律加盖物价局核发《收费许可证》专用章。
制定、调整商品价格审批程序
根据价格管理权限规定,物价局受理制定和调整的商品价格,应是市委托区管理的品种(包括申报品种)。
1、凡需制定和调整商品价格的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申请报告要详细陈述制定或调整商品价格的依据和理由,该商品的产销情况和单位的经营情况,以及主要部门的审核意见;同时,必须附有该商品上年度和本年度实际成本构成表、主要原材料消耗明细表,以及本单位的财务决算资料。
2、接申请报告后,由价格管理股进行审核,并与有关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提出政策依据和拟调、定方案。
3、价格管理股将拟制的调定价方案送给分管副局长复核,副局长提出复核意见,重要的调定价项目要召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或召开价格听证会,最后由局长签发。
物品价格评估委托程序和评估程序
(一)物品价格评估委托程序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遇有各自管辖的刑事案件,对于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需要估价的及评估当事人委托的其他物品需要估价的,应当委托同级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事务所(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估价。
委托机关(或评估当事人)委托估价时,应当送交《物品估价委托书》(物品核价申请书),《物品估价委托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委托机关(评估当事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等;
2、估价的理由和要求;
3、扣押、追缴,没收物品及其他需要估价物品的品名、牌号、规格、种类、数量、来源,以及购置、生产、使用时间;
4、起获扣押、追缴、没收物品时其被使用,损坏程度的记录,重要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应当附照片。
5、属扣押、追缴、没收物品的应写明起获时间、地点;
6、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物品价格评估程序
1、委托价格评估;
2、受理价格评估;
3、现场勘估;
4、鉴定、估算;
5、出具估价报告书。
行政处罚程序
(一)一般程序
1、进行执法活动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2、进行调查或者检查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检查通知书》。
3、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由局领导审批。
4、价格主管部门收集的证据,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认可。
5、价格主管部门询问当事人及有关人员时,应当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6、对检查后认定的价格违法事实,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检查登记表》,交被查单位或个人签字盖章。
7、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提交《调查终结报告》。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物价检查所提出初步方案,然后交局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
8、作出责令退还多收价款决定后,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责令退还多收价款通知书》责令限期退还.期限届满仍没有退还的,以违法所得论处。
9、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10、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当制《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也可以将陈述和申辩意见以书面形式递交价格主管部门。
11、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二)简易程序
1、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适用简易程序查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调查违法事实,收集必要证据,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3、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理意见,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进行申辩的执法人员应当记录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