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单位登记管理
1、登记范围
凡在本区管辖范围内和在本区进行工商行政登记经营场所在市内其他区的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个体工商户以及市外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2、统计登记
办理统计登记的单位,应自核准登记或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批准文件或注册登记文件办理统计单位登记。
统计登记单位对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自批准动工之日起15日内,持批准文件办理统计登记。
3、更改登记
统计登记单位的隶属关系或经营范围发生变化,应从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登记的有关文件办理变更登记。
4、注销登记
统计登记单位迁出本区范围的,应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凭已注销登记的文件到迁入地统计局办理统计登记。
统计单位被撤销的,应自批准撤销之日起30日内,持批准撤销文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统计单位解散、宣告破产或合并、分立时,应在解散、宣告破产或合并、分立的财产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办理有关注销登记手续。
5、统计登记年审
每年一次,11--12月携带统计单位登记证副本办理。
新开工项目和施工项目的统计登记
1、登记范围
计划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更新改造项目(包括跨市区项目)
2、统计登记办法
⑴开工统计登记:凡上述范围内各建设单位,在向当地计委办理投资许可证之前,必须带有关审批资料到同级统计部门办理统计登记,填写新开工项目登记表,相应建立投资统计制度,布置投资统计表。
⑵竣工统计登记:建设项目全部建成投产并完成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将主要验收资料报送统计部门登记备案,同时填报竣工统计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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