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
1、审批对象
须实施环境保护管理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⑴、所有工业建设项目;
⑵、危险物品、放射性物品、化学品仓库及各类仓储工程;
⑶、饮食业、屠宰业、旅馆、商业项目,各类城镇娱乐及服务项目,设有中央空调设施项目;
⑷、医院、疗养院、科研单位项目及所属实验室(厂)项目;
⑸、养殖业、农业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体育设施开发项目以及其他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
2、审批结果:是否同意所申报建设项目的建设。
3、审批条件
⑴、编制的报告书、报告表及填写的登记表内容符合规范要求,且需提供的资料齐全;
⑵、项目选址和建设符合环保及有关产业政策要求;
⑶、经环境影响评价论证,认为项目建设可行。
4、审批程序
⑴、提出申请;
⑵、建设单位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或委托有资质的评价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⑶、开发管理股受理后,进行现场勘察;
⑷、提出批复意见。
5、项目各建设阶段管理及申报资料
⑴、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或在项目定址前、设计前、办理营业执照前或开工前阶段,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
⑵、在项目建议书阶段,开发管理股察看现场后,提出是否同意该项目上报立项的环保意见。
6、审批时限
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分别在受理之日起(需补资料的,从补齐之日起)20、10、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7、收费标准:审批部门不收费。
(二)、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1、审批对象:污染防治设施建成的重点管理项目和须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非重点管理项目。
2、审批程序
⑴、竣工检查
①提出竣工检查申请,并提交污染防治设施技术方案及竣工工艺流程图。
②开发管理股受理后7天内组织竣工检查。程序如下:
Ⅰ听取建设等相关单位的情况介绍;
Ⅱ现场检查污染防治设施和主体工程的建设情况;
Ⅲ讨论;
Ⅳ作出检查结论。
③污染防治设施竣工检查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Ⅰ工程按照环境影响审批批复意见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设计方案的要求建成;
Ⅱ排污口设置专门标志,具备监测采样条件;
Ⅲ工业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须有提示或警告标志和相关防护设施。
⑵、竣工验收
①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
Ⅰ污染防治设施设计、施工和试运转期概况(含运行操作规程及管理制度)
Ⅱ监测部门出具的污染防治设施验收监测报告;
Ⅲ《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验收表》。
②开发管理股受理后,在10天内组织现场验收检查。
⑶、对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合格的非重点管理项目,发给《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对认为需要的,可要求进行验收监测,对监测结果达标率80%以上者发给《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⑷、建设项目经本局验收,取得污染排放许可证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使用。
3、收费标准:审批部门不收费。
(三)排污申报登记与排污变更申报登记
1、排污申报登记的范围
凡在本辖区内直接或者间接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以及产生固体废物、电磁辐射、放射性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合伙经营者(简称"排污单位"),必须申报登记。
2、排污申报登记内容
排污单位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污染防治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3、排污申报登记与变更登记工作程序
⑴、申报。
排污单位必须在环保部门指定的时间内(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1个月内),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并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
⑵、变更申报。
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以及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排放方式等需作重大改变的,应在变更前15日内履行变更申报手续。
排污单位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必须在改变后3日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排放污染物变更申报登记表》。
排污单位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提前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1个月内予以批复。
排污单位终止营业,应当在终止营业后7日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⑶、行业主管部门审核。
⑷、环保部门审定。
4、收费标准:审批部门不收费。
(四)、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审批
1、审批对象: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一切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合伙经营者。
2、审批结果:是否同意核发排污许可证。
3、审批条件:
⑴、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批准手续;
⑵、具有法律效力的环境监测报告;
⑶、新建项目污染防治设施通过验收;
⑷、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并不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对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单位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
4、审批程序
⑴、监理股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如需要,可进行现场调查)。
⑵、按要求确定是否发放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建设项目在试运行期间,颁发临时排污许可证。
5、申报资料
⑴、《广东省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及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批准手续;
⑶、申请年度及上年度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须由环保部门认可),申请年度各月水费单、所用燃料进货单和燃料品质检测单;
⑷、污染防治设施验收资料;
⑸、申报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临时排污许可证时,须提交环保部门同意试产的审查意见。
6、审批时限
在受理之日起(需补资料的,从补齐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7、收费标准:工本费20元/本。
(五)环境污染投诉受理
1、受理范围:《环境信访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和侵害公民合法环境权益等行为。
2、受理须知
⑴、来信来访(含来电)的受理要求
反映单位和个人受污染的投诉,应说明其单位名称或姓名、联系电话、受污染的具体位置、受污染情况以及污染源名称等。
⑵、当事人请求处理污染损害民事纠纷的受理要求
①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②污染损害事实;
③被申请人有排污行为并与污染损害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④具体的申请事项。
3、查处时限
⑴、到现场查处时限。属环境污染事故造成损害的投诉,接报后立即会同有关部门到现场进行调查处理;属建筑施工噪声扰民投诉,当天到现场处理;属工业污染、娱乐场所污染的投诉,在3天内到现场进行调查;其它环境污染投诉,在7天内到现场进行调查。
⑵、答复投诉人的时限。在受理后1个月内答复。
(六)、缴纳排污费指南
1、缴费对象及收费项目
⑴、缴费对象:企业、事业单位、部队、个体工商户、合伙经营者。
⑵、缴费项目
①超标排污费
Ⅰ超标污水排污费;
Ⅱ超标废气排污费;
Ⅲ固体废物(废渣)超标排污费;
Ⅳ超标噪声排污费。
②其他排污费
Ⅰ污水排污费;
Ⅱ二氧化硫排污费。
2、收费标准
⑴、超标污水排污费按《关于调整超标污水和统一超标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91)环监第262号〕征收;
⑵、污水排污费按粤环〔1994〕44号文征收,0.05元/吨;
⑶、固体废物(废渣)排污费按粤府〔1990〕74号文征收;
⑷、超标废气排污费按粤府〔1990〕74号文征收;
⑸、二氧化硫排污费按粤府〔1994〕89号文征收,0.15元/公斤;
⑹、超标噪声排污费按(91)环监第262号文征收。
3、注意事项
⑴、关于排污申报
排污单位必须在每月十日前如实申报上月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否则以监理部门核实的情况为准。
⑵、关于加倍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公布以后(1979年9月13日)的新、扩、改工程项目;县以上人民政府限期治理和限期搬迁、转产的企业逾期未完成任务,排放污染物仍超过标准的;擅自拆除污染物处理设施或未经环保部门批准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使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超标排污费加倍征收。排放噪声的新、扩、改项目以1989年12月1日为界线。
⑶、关于提征收费
缴交超标排污费的单位从开征的第三年起,如仍不达标的,每年提征超标排污费5%。
⑷、关于计征滞纳金及处罚
排污单位在接到监理部门的《征收排污费通知书》后,必须在20日内按规定缴交。逾期者每天按排污费总额的1‰计征滞纳金,并依法给予罚款。
⑸、关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排污单位如对征收排污费不服,可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环境保护局提出复议申请,或在3个月内向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但缴交排污费的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向法院起诉,也不缴交排污费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⑹、关于减、停收排污费
排污单位经治理,污染物排放减少或达标的,或者其他原因停止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及时向本局监理股报告,并提出减收或停收排污费申请。经监理部门核实,可减收或停收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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