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程序、办事须知

房地产权属登记程序流程

1、受理

2、初 审

3、复 审

4、审 批

5、缮 证

6、收费发证

7、归 档

房地产交易程序流程

1、收件审理

2、初 审

3、复 审

4、审 批

5、监 证

6、收 费

房地产交易须知

一、 办理商品房过户须下提交以证件:
1、 商品房权属证明书;
2、 经交易所监证的《商品房购销合同》;
3、 《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4、 购房发票;(原件)
5、 准予过户证明;(原件)
6、 购房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 二手房买卖须提交如下证件:
1、 房地产交易申请审定表;
2、《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权证》,有共有人的还要提交《房地产权共有证》或《房屋所有权共有证》(原件及复印件);
3、 房地产买卖契约或换房协议(原件);
4、 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5、 房地产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地产权是否限制情况证明(原件);
6、 《房地产估价报告书》;
7、 (房改房交易)房改办审批意见书(原件);
8、 (赠与房产)赠与公证书(原件);
9、 (拍卖房产)拍卖成交确认书;
10、(拍卖房产)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含过户证明)(原件);

房地产权初始登记须知

一、 单位申请须提交如下证件:
1、《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复印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
4、《工程质量等级核验认定书》、《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原件),2002年后新建房屋交《建筑工程峻工验收备案表》;
5、建设工程竣工平面图(没有竣工图的提交规划部门批准的设计平面图)
6、属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7、申请人申请书。

二、 私人申请须提交如下证件:
1、《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3、1996年7月1日后新建房屋须交《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
4、1996年7月1日后新建房屋须交《工程质量等级核验认定书》(原件),2002年后新建房屋交《建筑工程峻工验收备案表》;
5、建筑施工平面图。

房地产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须知

一、 持证抵押登记须提交如下证件:
1、 湛江市房地抵押登记申请书;
2、 《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属共有的房地产还要提交《房地产权共有证》或《房屋所有权共有证》和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
3、 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原件);
4、 当事人身份证明;
  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资格证明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属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原件)及办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5、 房地产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地产权是否限制情况证明书(原件);
6、 《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原件);以标准价购买的房改房须提供房改办的审批意见书(原件);

二、 个人购买预售商品房抵押(按揭)登记须提交如下证件:
1、 湛江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申报审定书;
2、 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购销)合同(原件);
3、 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原件);
4、 抵押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 在建工程抵押登记须提交如下证件:
1、 湛江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申报审定书;
2、 《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或《工程建设临时通知书》(原件);
3、 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原件);
4、 在建工程已完成的抵押部分的楼层平面图(须盖有抵押人认可章);
5、 抵押各方营业执照,法人资格证明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属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原件)及办事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6、 《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原件)。

四、 注销抵押登记须提交如下证件:
1、《房地产他项权证》或抵押备案证明(原件);
2、抵押权人出具的注销证明书和委托授权书(原件);
3、办事人身份证明。

查阅(询)房地产档案须知

一、查阅(询)服务范围:
1、国家安全、公安、检察、审判、纪检及党政机关派出的办案人员;
2、 律师;
3、 房地产权属人(法人);
4、 房地产权属人、法人之委托代理人;
5、 非房地产权属人查阅(询)他人房地产档案资料时,仅限于查阅(询)他人的房地产权限制情况。

二、 申请查阅(询)人员须持如下证件及资料:
1、 国家安全、公安、检察、审判、纪检及党政机关出具的介绍信和本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与办案有关的房地产地址,产权人姓名。
2、 律师代理诉讼案件,凭律师事务所介绍信、本人律师执业证书、委托证明书,并提供房地产地址和产权人姓名。
3、 房地产权属人(法人)查阅(询)自有房地产档案,凭房地产权证和本人身份证明及法人代表的有效证件(身份证、护照)。
4、 房地产权属人(法人)委托他人查阅(询)时,受委托人需持权属人的房地产权证和有效的委托证明书及本人身份证明。

三、 经办人审核查阅(询)申请人的证件和资料符合条件后,提供查阅(询)档案资料

四、 查阅房地产档案资料时,不得在上面圈点、划线、注字、涂改或抽面。违反查阅规定的,经办人可拒绝提供查阅,造成损失,查阅人应  承担赔偿责任。

五、 查阅(询)人应按物价部门规定交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批准机关及文号
备    注
房地产权初始
登记费
80元
粤价[1999]532号
住房以外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每宗100平方米内收90元,超100平方米收100元
房地产权转移
登记费
80元
同上
房地产权变更
登记费
80元
同上
房屋他项权利(包括抵押权、典权)等登记费
80元
同上

办事纪律

工作人员七不准

㈠ 、不准借故拖延办事时限和刁难办事人;
㈡ 、不准接受、索取办事人的礼金和有价证券;
㈢、不准接受办事人的礼品和宴请;
㈣、不准索贿、受贿或介绍贿赂;
㈤、不准徇私舞弊办人情证;
㈥、不准假公济私谋取私利;
㈦、不准乱收费乱罚款。


          

服务承诺

㈠、服务质量
1、坚持依法搞好房屋权属登记,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2、 优质服务,不办错证、假证。
㈡、办事时限
1、房地产权初始登记30个工作日内办结。
2、房地产权变更登记20个工作日内办结。
3、房地产交易、赠与等转移登记20个工作日内办结。
4、房地产抵押登记10个工作日内办结。
㈢ 、服务态度
1、 热情、耐心接受当事人的咨询。
2、 诚恳接受群众监督。
3、 对老弱病残者预约上门服务。
4、 坚持廉政为民,杜绝"吃、拿、卡、要"等不正之风。
㈣ 、监督投诉
  凡对以上服务不满意的,请向本局投诉。
  投诉电话:2733187、2733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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