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程序、办事须知

基本养老保险办事程序:

  1、新单位参加保险:
  ①提供本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市编委发的编制文件)
  ②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社保局审核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③填报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名册表
  ④经社保局核准资料后确立社会关系

  2、办理人员增减变动:
  人员增减变动,单位须于当月填报《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增减表》。
 ①新增人员投保,单位应凭新增人员招工或调动等有关材料报社保局,并在增减表祥细填写新增人员基本情况(含缴费工资),社保局审核后确立养老保险关系。
 ②在职人员死亡或出国定居,单位应报送死亡证明或出国定居有关资料复印件。社保局核定后办理养老保险停保手续,并一次性退还个人帐户储存额,同时终止保险关系。
 ③在职人员中途停保或调动,单位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或职工调动介绍信、职工处理通知书等),社保局核定后,办理保险停保手续。跨统筹范围调动的,由单位或个人填报《社会保险基金转移申请单》,并足额缴纳调动人员保险费,社保局收到款人理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本统筹范围调动的,保险关系不转移。

  3、办理离退休待遇:
  每月1-20日为离退休待遇办理时间,单位办理时须填报《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增减表》《养老待遇申请表》,同时,带人事档案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干部满55周岁),98年7月份前参保的,缴费年限满十年以上的;98年7月份后参保的缴费年限满十五年以上的:
  a、正常退休的,经区社会保险基金局同意审批《职工退休审批表》。
  b、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须提供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同意的《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
  c、因病提前退休的,提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98年7月份前参保,缴费年限不满十年的;98年7月份后参保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的,社保局支付一次性老年津贴和个人帐户储存额,养老保险关系终止。

  4、办理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
  离退休人员死亡,单位须于当月填报《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增减表》,并报送死亡证明以及供养直系亲属证明材料。社保局审核后,发放丧葬费、抚恤费和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并退还死亡人员个人帐户余额给其法定继承人,养老保险关系终止。


  (二)办理养老保险业务须知:
  1、办理新参保手续:必须提供新参保人员身份证、缴费工资、参保时间。
  2、办理退休养老待遇手续:符合退休条件的,经本人提出申请报劳动保障局审批,然后报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审批待遇。
  3、办理保险基金转移手续:须提供转入地社会保险机构全称、帐号、开户行及接收单位名称。
  办公电话:2733259 联系人:陈旭春、周东红


             
失业保险办事程序:

  1.参保办法:
  单位参加失业保险须提供本单位的工商行政执照、单位基本情况、代码、在职人员名册
表,经社保局核准后输入电脑,连同养老保险等项目一起计征保险后,保险关系确立。

  2、办理职工失业保险救济手续:
  ①被保险人发生符合失业保险范围内的失业时,在离开单位或劳动争议结案30日内,到单位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由劳动行政部门审定后发给《失业证》。
  ②失业职工在办理登记手续后,30日内,携以下证明到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审查,办理审领失业保险待遇有关手续。
  A、《失业证》;
  B、《职工失业通知书》、《失业人员履历登记表》;
  C、个人档案;
  D、投保手册;
  E、身份证复印件;
  F、一寸相片(近照)二张。

  3、职工失业待遇发放:
  失业人员在办好申领失业救济金手续的下月起,凭《失业待遇核发卡》和身份证,由本人按月在社会保险基金局规定的时间、地点领取失业救济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须知:
  1、失业人员凭《失业待遇核发卡》和身份证,每月11-13日(遇星期六、日或法定假日往后推)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4楼4026号办公室签到。签到后能凭保险局发给的通存通兑存折到银行支取当月的失业保险金(每月25日后即可支取)。存折遗失被冒领责任自负。
  2、必须由本人按月报到,不得由他人代替,不得跨月,过期无效;连续两个月不报到的,则视作已就业,取消领取资格。
  3、失业人员已重新就业(包括从事个体经营和临时工作,其收入超过失业救济水平),本人应及时报告,不能再领取失业保险金,如经查出视作虚报、冒领失业保险金论处。
  4、对虚报、冒领失业保险金的,一经查出,我局将按规定如数追回,并处以虚报、冒领数额两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有严重疾病(严重疾病是指符合"病种目录"所例之疾病),向保险局申报并经批准到指定医院住院,医疗费个人负担确有困难的,可向保险局申请,由保险局核查酌情补贴。
  办公电话:2733259 联系人:焦久平

工伤保险办事程序:
  1、被保险人发生工伤(亡)事故或患职业病,单位应在被保险人发生工伤(亡)事故或者确定患有职业病之后24小时内通知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并在15日内报送工伤(亡)报告书。不报告或逾期报告的,由单位负责按《广东省社会保险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工伤待遇。
  2、经确认为工伤或职业病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结束治疗,治疗结束一个月内由单位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评残鉴定。
  3、根据评残鉴定结果由单位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申办工伤保险待遇。
  4、经确认为工亡的由单位向社会保险基金局申办工亡待遇。

办理工伤保险须知:
 1、被保险人因工负伤未致残的,医疗终结后30日内,由单位填报《社会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带下列有关资料到社会保险基金局办理工伤待遇补偿。
  2.被保险人因工负伤留有残疾的,医疗终结后,凭医院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先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申请伤残等级鉴定。鉴定后30日内,由单位填报《社会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附《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带下列有关资料,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办理工伤(亡)待遇补偿。
  3.被保险人因工死亡的,由单位填报《工亡职工社会保险待遇审批表》,带下列有关资料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办理工伤(亡)待遇补偿。
  4.办理工伤(亡)待遇须带下列资料:
  ①诊断证明;
  ②住院首页;
  ③出院小结;
  ④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或其他赔偿证明;
  ⑤公安部门出具的有关赔偿处理证明;
  ⑥医疗费单据及复印件。
  被保险人工亡的,还需同时附送下列资料:
  ①死亡通知书;
  ②被供养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
  ③单位供养劳保卡或其他证明;
  ④被供养一寸相片一张。
  5、年度审核:
  ①每年的5-6月,单位须提供残退人员、被供养人的生存证明材料;
  ②每年的9月,单位须提供年满16周岁,还就读中学的被供养人的学校证明材料;
  ③单位不按时提供以上材料时,社会保险基金局可终止被供养人的待遇支付。
  联系人:苏亮宇 办公电话:2733259

医疗保险办事程序:

  1、办理住院手续:
  参保人住院治病不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批准,只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确认是否参加了医疗保险,是否缴纳医疗保险费。具体步骤是:
挂号--就诊科看病--凭《入院通知书》(连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手册》)、身份证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设在住院办理处的服务点确认参保身份(个别定点医院不设医疗保险服务点的,参保人可先住院,然后社保局派人直接到病房确认参保身份)--到住院办理处交押金办理住院手续。

  2、办理转院手续:
  参保人转院要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危、急病人可先转院,在5天内补办手续),否则,社保局不予支付医疗费用。
参保人在住院期间,确因病情需要转院的,原则是要求转上不转下、转定点不转非定点、转市内不转市外。
  市内转院:①由主诊医师提出并填报《转院通知书》,经该科主任签字,医务科审核同意,报市社保局批准;②参保人须按转入医院的级(类)别支付起付标准差额部分的费用,同时,个人自付比例也随转入医院的级(类)别相应提高。
  转院到市外:须由我市三级(类)定点医院提出,经社保局批准,方可转院。参保人转院后医疗费用的自付比例按医院级(类)别相应增加5个百分点,其住院费用先由单位或个人垫付。
  3、出院结算:参保人向医院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医疗费用(抵减押金)后,即可出院。


  (二)办理基本医疗保险须知:

  用人单位上月办妥投保手续并缴费到帐后,次月起其参保人员即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但按国家原规定计算连续工龄不足一年或参加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足一年的人员,只可享受个人帐户支付的门诊医疗待遇,必须参加医疗保险缴费满一年后,才能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医疗待遇。
  办公电话:2733259 联系人:柯彩虹、苏亮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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