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 务 项 目    

(一)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服务
1、按湛府发[1996]59号文规定,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差额补助。保障标准是:城镇每人169元/月;农村每人70元/月。

2、需获得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对象,由户主所在居委会或村委会调查核实送镇民政办审核后,报区民政局审批。对符合条件的户主由区民政局发放《社会保障金领取证》,保障对象,保障标准,保障金额由各镇民政办张榜公布,保障金每月到镇民政办领取。

3、领取补助金半年或一年后,由镇民政办对所有保障户进行跟踪调查,实行动态管理。对已达到保障线的户,应立即取消,对应保未保的户主,要给予补评上,保障金从批准之月起领取保障金。

4、要根据我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指数,适时调整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予以公布。

联系人:王康任  电话:2733079

(二)农村五保户供养服务
1、对城乡居(村)民中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义务、 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采取集中和分散两种形式,予以五保供养(即: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

2、五保对象供养经费实行乡镇统筹,供养标准由其所在的镇核定,要求与当地群众生活水平相适应。

3、凡要入保的人员,须经本人书面提出申请,经村委会或居委会同意后,报镇级政府审批。

4、凡要入住敬老院的五保老人,须经村委会或居委会同意,由镇政府审 批。

5、认真搞好乡镇敬老院规范化建设,逐步把我区敬老院建成设施齐全、环境优美、服务良好的老人服务中心。
联系人:王康任  电话:2733079

(三)优待抚恤服务
1、义务兵家属优待
①农村义务兵家属,由镇实行统筹优待,每户年优待按当地人均年纯收入的七成以上的标准发给;城镇义务兵家属由入伍征集单位统筹优待;无单位的由镇或区财政统筹优待。优待标准按市民政局制定的标准执行。优待金每年十月底前要全部兑现完毕。
②对超期服役的义务兵家属,不能领取优待金。

2、优抚对象抚恤、定补
(1)对烈属和牺牲、病故军人家属进行定期抚恤;对革命伤残人员进行伤残保健、抚恤金;对在乡复员军人、"五老"人员进行定期定量补助。
(2)对上述优抚对象,由所在的乡镇按规定的标准发给抚恤金和定补费。每年定期对落实发放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3、追认烈士发放一次性抚恤金
(1)区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的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牺牲病故的一次性抚恤金,由所在单位出具其基本工资十个月之和的死亡证明,经过人事局、民政局审核后,由区财局拨款解决。
(2)要求追认为革命烈士的,符合《革命烈士褒扬条例》、且申报材料齐全,区民政局十天内报区政府审核后,再报市政府核准,然后送省政府审批。
联系人:沈仁  电话:2733079

(四)退伍安置服务
1、热情接待退役士兵,转业士兵,认真解答他们提出的有关政策问题。三十天内,本人持退伍证、行政介绍信到区退伍办报告。

2、对符合法定条件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兵,按照"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原则,力争一年内为其落实安置单位。从今年起按新政策,只能安置50%,剩下的由区政府发给一次性补助金,不再安排工作。

3、定期检查用人单位落实退伍军人安置政策情况,切实保障退役士兵、转业士兵的合法权益。

4、积极开发使用农村退伍军人两用人才,发挥他们专业特长和才干,鼓励他们劳动致富。
联系人:沈仁  电话:2733079

(五)婚姻登记服务
1、结婚当事人符合《婚姻法》规定条件,持身份证、户口本、单位或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2 寸免冠双人结婚照3张,且双人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证件齐备者,当即办理。

2、属涉外结婚的(指内地公民与香港、澳门同胞申请结婚登记)国内一方所持证件同上,涉外一方须持:回乡证、身份证、出生证、大陆驻香港、澳门律师楼出具的有效婚姻状况证明、职业证明、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市防疫站出具的血清检查证明等,同时须带两个证明人一起到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

3、申请离婚登记须持以下证件:①双方身份证、户口本;②各自书写离婚申请书;③共同签名的离婚协议书;④结婚证;⑤1寸免冠单人近照1张;⑥各自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调解证明。
申请离婚的双方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登记机关自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同意离婚或不予办理离婚的答复。

3、婚姻登记按全国统一标准收取工本手续费9元。绝对不允许搭车收费。
联系人:庄林清  电话:2733079

(六)殡葬服务
1、帮助丧属联系市殡仪馆,由市殡仪馆提供遗体运送、冷藏、化妆、整容、告别仪式、火化、骨灰寄存等系列殡仪服务。

2、在外地死亡的本区人员,遗体需要运回本市火化的,由丧属申请,凭市民政局出具的证明,交殡仪馆负责办理遗体运回等具体事宜。

3、在外地死亡火化的本市区人员,其单位要到外地火葬场取回火化票据,报区殡葬中队。

4、有关收费,按市物价局规定的统一标准收取。

5、属违法搞土葬的,按省有关规定处理。
联系人:王康任  电话:2733079

(七)收养登记服务
1、年满35周岁、无子女、有抚养教育收养能力的公民,可以自愿收养14周岁以下的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社会福利机构的孤儿。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

2、收养登记可直接到区民政局福利事务股办理。

3、 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若干规定》,收养登记机关自受理次日起30日内予以办理,发给《收养证》。

4、收养登记按规定收取登记管理费250元。
联系人:庄林清  电话:2733079

(八)社会团体登记服务
1、在本区内组织的协会、学会、研究会、联合会、基金会、促进会、联谊会、商会等社会团体,符合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到区民政局社会福利事务股申请登记,材料齐备者,当即办理。

2、社会团体依法登记,应经过申请筹备和申请成立登记两个阶段。
(1)申请筹备。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由发起人向区民政局申请筹备,提交下列文件及材料:由主要发起人签署的筹备申请书,填写《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一式三份;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筹备的文件;有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由审计师事务所出具资金验资报告);活动场所使用权证明(由产权单位出具的证明);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单位证明、身份证明;按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草拟的章程草案。区民政局收到发起人提交的上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即为正式受理,受理之日起60天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并抄送业务主管单位,不批准的,向发起人说明理由;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接到批准筹备的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再向区民政局申请成立登记。

(2)申请成立登记。
  申请成立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及材料: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登记的正式文件;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会员名册;《社会团体法人申请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一式三份。区民政局收到上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天内完成审查工作,准予登记的社会团体,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准予刻制印章、开设银行帐户,并予以公告。

3、社会团体的年度检查。社团年检每年一次,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区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社团持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一式两份)和社团登记副本到区民政局办理。材料、证明齐全的,当即作出年检结论。

4、社团登记按规定收取登记管理费100元。
联系人:谢永江  电话:2733079

(九)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服务
1、在本区内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到区民政局社会福利事务股申请登记。

2、所需资料:(1)登记申请书;(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3)场所使用权证明;(4)验资报告;(5)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6)章程草案。

3、办理时限: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 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4、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 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

联系人:谢永江  电话:2733079

(十)救灾救济服务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救灾救济政策,发动群众开展互助互济活动,指导镇救军扶贫服务保障网络开展扶贫解困工作。

2、自然灾害救济实行分级管理、自然灾害救济款分担的原则。特大自然灾害由省协助救济,大自然灾害和中等自然灾害由市为主组织救济,小自然灾害由县(市、区)和乡镇组织救济。

3、灾害发生后12小时内,村(居)委分将灾情报镇政府,镇汇总后24小时内报内政府办公室,并告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及时报上级民政部门。

4、对来访咨询人员,应当场正确回答有关问题。一时难以回答的,请示领导后,及时给予答复。对群众的投诉或举报,派出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处理完毕,在1周内答复投诉、举报人员。对接收的信访,做到当时拆封、当日承办。主要函件,当时提出处理意见,向领导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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