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办事程序

秘书组:

一、工作程序:
 (一)送给区府,区府办以及区府领导,区府办领导的信函、资料、除请示、报告类外,一般由秘书组处理,转递。急件,密件要于封面标识清楚,且完备交签手续。

 (二)以政府名义召开的专业工作会议,会务以职能部门为主,秘书组协办。牵头的职能部门至少于会前一天,与秘书组联系,商量筹划,明确提出需要协助的事项。

 (三)盖区政府印章,要有区政府领导的签字同意,涉及全区的重大事项要经区政府首长同意;盖区府办印章,要有区府办主任或分管秘书组的副主任签字同意。

 (四)副科以上单位申请刻制公章,须携带拟刻章机构的主管部门的申请报告,编委批准成立该机构的文件复印件,到秘书组办理,报告材料经负责该项工作的同志审查,分管的办公室领导审批后,符合规定的,秘书组开出批准通知书,交由申请单位到公安机关刻制。

 (五)区府办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到秘书组借阅文件,资料,一律要出具单位的有效证明或介绍信,平件要经分管秘书组的副主任批准。密件要经过办公室主任批准,并且都要办理借阅登记手续,外借文件,资料,一般3天内归还,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归还,须作出书面的说明并明确具体的归还时间。

(六)督促检查工作的程序一般分为立项,办理,催办,报告4个环节。
1、立项,督办工作是根据职能或领导指示确定跟踪检查项目,明确承办单位(协办单位)办理要求,办理期限等,报领导审定。
2、受理,根据督办事项的不同内容,可采取转办,协办和自办等方式办理,一般以转办为主,协办和自办为辅。凡转办和协办事项,均向承办单位发出交办通知书。
3、催办;督办工作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地通过电话,信函,派人上门,召开会议等形式进行催办。一般是交办通知发出10天后,即开始督办,有关单位汇报办理情况。
4、报告,将跟踪检查所掌握到的情况,包括工作进展程度,存在问题,主要原因等报告交办机关和领导,并提出建议,供交办机关和领导参考。

(七)建议、提案办理程序一般分为交接、催办、答复3个环节。
  1、交接。对区人大和政协大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区府办会同区人大、区政协联合召开承办部门会议交办;对区人大和政协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区府办接到任务后3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部门办理。接到任务的部门如认为不属本部门办理的,应在接到任务之日起5天内提出意见,加盖印章连同交办件一并退回区府办秘书组。
  2、催办。建议、提案办理期间,秘书组将经常通过电话、信函、派人上门、召开会议等形式催促承办部门抓紧办理。
  3、答复。承办部门对承办的建议、提案,都必须书面答复代表或委员,抄送区府办(两份)、区人大办或政协办(两份)。承办单位接到交办的建议、提案后,应在接件之日3个月内办理完毕并书面答复代表或委员,对个别情况复杂,难度较大,在规定期限内办复确有困难的,可先简单向提建议,提案者及交办机关说明情况,但正式答复最迟不得超过当年12月底。承办部门对区政府交办的建议、提案办理完毕后,应及时向区府办写出书面总结,区政府在当年人大、政协大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完成后,向区人大常委会作出办理建议的情况报告。

(八)小汽车定编工作程序
1、小汽车定编管理范围。
  根据《广东省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补充规定》,我区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集体企业的小汽车均列入定编管理范围。非国有、集体的其它各类企业的小汽车作未列定编管理。
2、申请办理小汽车定编的程序及手续。
 (1)已办理定编的单位购买小汽车须凭《小汽车定编管理卡》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办理定编业务;没有《小汽车定编管理卡》的,应先到区政府办公室申领。
 (2)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购买小汽车,先到区政府办公室领取《申请函》和《定编小汽车呈批表》,按要求填写,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加盖公章。并附人事部门批准机构编制文件复印件。报送省小汽车定编办审批。
 (3)国有、集体企业购买小汽车,须到区政府办公室领取《申请函》和《定编小汽车呈批表》,按要求填写,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批、加盖公章。并附企业内设管理部门及部门副职以上管理人员明细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上年度会计损益表复印件,报送区政府办公室统一报送市小汽车定编办。经市小汽车定编办审核后,报送省小汽车定编办审批。
 (4)购车单位凭省核发的《定编小汽车的通知》和《定编小汽车指标使用许可证》到公安车管部门办理车辆入户手续。
 (5)购车单位凭《定编小汽车的通知》和机动车辆行驶证到区政府办公室领取《广东省小汽车定编证》。
 (6)小汽车定编证随车携带,遗失应立即到领证部门申请补发。
 (7)小汽车定编实行年度审核,每年从3月1日开始,在车辆年审前进行。
 (8)微型厢式车纳入定编管理,但不占单位小汽车编制。
3、申请办理未列编小汽车业务的程序及手续。
 (1)已办理未列编的非国有、集体的企业购买小汽车,须凭《小汽车定编管理卡》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办理未列编小汽车业务;没有《小汽车定编管理卡》的应先到区政府办公室申领。
 (2)凭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外资企业还应附企业批准证书、合同或章程复印件),由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市小汽车定编办审批。
 (3)购车单位凭市小汽车定编办审批、加盖未列编管理审核章的原件,到公安车管部门办理车辆入户手续。
 (4)凭市小汽车定编办审批的复印件和机动车辆行驶证到区政府办公室领取《未列编小汽车使用证申领表》,按要求填写,由区政府办公室报送小汽车定编办审批核发,《广东省未列编小汽车使用证》。
 (5)《广东省未列编小汽车使用证》随车携带,遗失应立即到领证部门申请补发。
 (6)车辆年审时,必须出示《广东省未列编小汽车使用证》。
4、过户、报废更新小汽车。
 (1)根据省的规定,在编新购车辆5年内不予办理过户更新。因特殊情况需办过户,须附书面报告说明理由,按国家规定使用期超过10年的车辆不准办理过户手续。
 (2)定编小汽车过户更新。车属单位到所在区政府办公室领取[申请过户更新定编小汽车报告表],按规定填写,并附原《定编小汽车的通知》、小汽车定编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企业更新车辆须附上年度的会计损益表复印件。按定编小汽车的审批程序,报市小汽车定编办审批。公安车管部门凭市小汽定编办批准的<过户报告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凭<定编通知>正本和<许可证>办理车辆入户手续。
 (3)定编小汽车报废更新。车属单位到区政府办公室领取《申请报废更新定编小汽车报告表》,按规定填写。并附原《定编小汽车的通知》、小汽车定编证、机动车辆报废证明、金属回收公司证明,按定编小汽车的审批程序报市小汽车定编办审批。企业更新车辆须附上年度的会计损益表复印件。公安车管部门凭《定编通知》正本和《许可证》,办理更新车辆入户手续。
 (4)微型厢式车报废后不更新,其《微编指标》及《微型定编证》自行作废,并上缴当地小汽车定编部门。
 (5)未列定编管理的小汽车报废后,其《未列编小汽车使用证申领表》、《广东省未列编小汽车使用证》自行作废并上缴当地小汽车定编办。

( 九)办理因公出访报批程序
1、受理。申办因公临时出访具备如下条件者,可向区政府办公室提出申请:
 (1)出访人员必须是国家机关、国营和集体企事业、单位出国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或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工作的中方因公出国人员。
 (2)须由派出单位主管部门(科级以上单位)向我办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包括出访人姓名、单位、职务,访问目的,停留时间、费用由谁负担等内容的外方邀请函。
 (3)必要时需提供出访人身份证,户口登记本,劳动合同书,任职证明,毕业证书等有关材料。
2、审核。受理出国(境)申请材料后,区府办公室负责外事工作的同志按规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核查:
 (1)严格审核出访目的是否明确,人员组成是否精干,停留时间是否恰当,费用负担是否合理等。
 (2)对派出单位主管部门加盖的印章、主管领导签名及有关材料的真伪进行分析,有疑问的向有关单位的主要领导或组织人事部门查询、核实。
 (3)对出访是否具有因公性质,出访人员是否具备出访条件,有无异地办证现象等作出鉴定。
3、审批。在保证了报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可靠性”后,按如下渠道分别上报审批:
 (1)股级以下人员直接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外事领导审批。
 (2)科级干部出访,由区政府办公室主要领导审核后报区分管领导审批。
 (3)处级干部出访、各镇党政第一把手半年多次或三个月两次往返港澳,由区主要领导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4)组织跨部门的团组出访,报市外事办公室审批。
 (5)出访时间超过三个月或组织非经济性团组出访,报市外事办公室审批。
 (6)出国(境)执行培训任务,应在征求市引进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后,报市外事办公室审批。经审核审批合格的,发给任务批件。

(十)办理护照签证程序
1、交验符合规定的任务批件
 (1)任务批件必须是原件。
 (2)任务批件由有审批权的机关出具才有效。市外事办、省外事办及省政府办公厅都是有权出具任务批件的机关。
 (3)任务批件应具备批文号、批准日期、出访人数、出访资料、出访国家(或地区)名称、访问目的及停留时间。
 (4)参加跨地区的出访人员,除提供任务批件外、还须提供有权组团出访单位的任务通知书。
 (5)出访人员和人数应与出访任务相称并符合规定。有疑问的还须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等有关材料。
2、交验符合规定的政审批件。
 (1)政审批件必须有效。第一次出访人员必须提供原件,再次出访可提供复印件(一审三年有效),正科级以上干部免政审。
 (2)政审批件应具备批文号、批准日期、出访人姓名、年龄、单位、职务,并有“经审查同意”字样。
 (3)政审批件应由有政审权的机关出具。按上级规定,我区的政审机关是区委组织部。
3.交验符合要求的邀请函电。
 (1)邀请函电必须是邀请单位所在国家(地区)发出的,文字应是英文或所在国家的文字。
 (2)邀请函电应具备被邀请人的姓名、职务、出生日期; 出访的具体目的; 出访的时间、停留天数; 出访地;费用由谁支付。一些国家有特殊要求的,还要按其要求办理,才能获得签证。
 (3)邀请函电要有邀请人的姓名、单位、详细地址、电话号码,邀请人要在函电上签署盖章。
 (4)邀请函电上的出访日期,应注意留足报批及申办护照签证时间,避免因时间不足,邀请函电失效而不能获得外国签证的情况。
4.缴交合格照片.标准为大一寸,正面、免冠、半身、光纸清楚的近照。照片背面应用铅笔轻轻写上姓名。缴交照片的数量需视申办外国签证的要求而定,一般需要两到四张。
5.填写必备材料。
  一般须填写出访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工作单位和职务;邀请人中英文的:姓名、单位、地址、电话号码。有些国家还须提供出访人的身高、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父、母、配偶及子、女的姓名。按上述程序进行审查,申办手续完备,材料齐全,即可办理,并要求办证员进行登记和按规定缴费。不按程序办的恕不受理。

综合组
办文须知

(一)报送请示、报告
 1.“请示”、“报告”要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2.“请示”要一式3份送区府办综合组登记、办理,除领导直接交办或紧急事项外,“请示”不要直接送领导个人,也不要一文多送,以免延误办理时间;
 3.“请示”应当一文一事;
 4.“报告”中不要夹带请示事项;
 5.要备齐附件,包括国家的法律、法规、上级政策文件依据、有关领导批示意见,区委、区政府原来颁发的相关文件等;
 6.不要越级请示、报告,区直副科以上单位和各镇人民政府下属单位、部门需请示、报告区政府的事项,一律通过主管部门和镇政府正式行文给区政府,不能在文件上简单加具意见上报;
 7.文件成文时间与送达时间要大致吻合, 不要把文件成文时间随意推 前;
 8.“请示”、“报告”文尾要载明联系人、联系电话。
(二)报送发文代拟稿
 1、要备齐发文的依据及有关附件;
 2、代拟稿首页应写明拟稿单位、拟稿人、拟稿时间及联系电话,拟稿单位领导的签署意见;
 3、代拟文稿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文字要简练,书写要工整;
 4、代拟稿涉及其他部门或单位的问题,拟稿单位(主办机关)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或单位协商、会签后再送区府办公室综合组核稿;协商、会签有困难的,可先由区府办公室领导加具意见,由拟稿单位(主办机关)带到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会签;
 5、法规性文件稿,请直接送区府办公室法制局审核。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服务承诺

秘书组服务承诺

  (一) 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大局,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各时期的工作重点,以“三为"(为领导、为基层、为机关)服务为导向,以“三民"(便民、利民、为民)服务为宗旨,竭力做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当好人民的“勤务员"。
  (二)有事必接,有问必答,对人热情有礼,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人办"现象。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事,马上办理;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事、给予具体指导或协助承转办理。
  (三)收发文,随到随收,即收即送;急件急办,特事特办,切实做到不拒收、不延误。
  (四)用章、制章、借阅文等,经审查手续完备、符合规定的,立即给予办理;手续不完备的,要耐心解释清楚,待补齐手续、符合要求时,及时办理。
  (五)对区政府党组会议、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的各项决议、决定和区政府重要工作部署及区领导重要批示事项,在接到任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交办完毕;在交办通知发出10天后,定期督办,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力争年办结率95%以上。
  (六)对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意见)及政协委员提案,属会议期间的,要及时召开交办会议交办;属闭会期间的,接到任务后3个工作日内交办完毕。交办后要定期催办,力争年办结率达100%。办复后,注意听取代表及委员的意见,对不满意的要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力争满意率达90%以上。
  (七)办文办事严格执行党纪国法和各项规章制度,禁止办人情文和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谢绝一切可能影响正常执行公务的宴请。
  (八)符合定(增)编单位购车申请报告,5个工作日内报送上级定编办;收到省批复,3个工作日内通知单位。
  (九)批准定编新购的小汽车,凭《定编小汽车的通知》和机动车行驶证,1个工作日内发小汽车定编证。

综合组服务承诺:

  (一)牢固树立公仆意识,爱岗敬业,勤政廉政,全心全意为基层、为机关、为领导服务。
  (二)严格按照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政策办文办事,决不办人情文和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谢绝一切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三)坚守工作岗位,文明办文办事,对人热情有礼,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
  (四)办文时限:办理请示、报告,当天登记送批或转出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急件即办;如领导不在当天不能送批或难于按时完成的,即将情况向来文单位说明;送批或转出有关单位征求意见的公文,及时跟踪,领导批示后当天答复来文单位,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五)制文时限:急件即办;一般文件2个工作日内拟文或修改送批;规章性文件从收到法制局审核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修改送批。及时跟踪送审文件,除领导有交待外,每天送的文件要当天收回,做到不留文在领导办公室过夜。

法制局服务承诺:

  (一)行政复议工作承诺
 1、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是否受理,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属于区政府受理的,于7个工作日内转送有关复议机关。
 2、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或口头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并告知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书副本或口头申请笔录复议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及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
 3、在复议过程中,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不合法,或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进行审查的,区政府有权处理,在30个工作日内依法提出处理意见上报批准;区政府无权处理的,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4、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一般于6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法律法规规定复议期限少于60个工作日的除外。案情复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案件,经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
  (二)处理行政执法投诉工作承诺
 1、对一般行政执法投诉案件, 从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立案处理,6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对不属于法制局处理的案件,7个工作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2、对案情复杂,需多方协调的行政执法投诉案件,延长30个工作日。
  (三)治理公路"三乱"工作承诺
对公路“三乱”行为的投诉案件,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属法制局直接办理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属于法制局办理的案件,应在5个工作日内转送有关部门处理。

   违纪投诉电话:2733298 负责人:叶华梁


 

 
 

麻章区人民政府 电 话:0759-2733067  邮 编:524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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