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审计局领导班子及分工
姓  名
职  务
分 管 工 作
办公电话
曹冠清
局 长
负责局全面工作
2733892
黄女红
副局长
分管财金股、行事股、企业股工作
2732988
副局长
分管办公室、经审股、审计所工作
2732968

          
各股室职责

  1、办公室

  负责处理机关日常政务,负责机关文电、会议、文印、保密、财务、外事、保卫、纪检、行政监察、宣传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及党团工青妇、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机关机构编制及工作人员的考录、调配、任免、考核、奖惩、工资福利、保险、人事统计、人事档案、人事信息和干部管理等工作;负责审计人员培训和审计专业技术考试的组织工作;负责审计信息、审计统计、审计档案、审计学会、电脑工作站维护管理及电脑业务培训等工作;负责审计法制建设,草拟我区审计规章制度,拟订审计发展规划和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综合分析全市审计工作情况,草拟审计工作综合性、指导性文件、监督检查我区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组织协调对集体企业的审计监督,负责本局各业务股项目审计质量复核,行政复议工作;负责局机关普法教育和法制工作;负责机关后勤保障、车辆管理使用和财产物资的管理等工作。
   责任人:朱日升 办公电话:2732998

  2、财政金融审计股

  负责审计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区地方税务部门税收征管及区国库办理本级预算资金的收纳拨付情况;负责审计海关镇政府财政决算及预算外资金;负责对财政、地税等部门直属单位财务收支审计监督;负责审计区级地方金融、保险、证券机构和上级援权的国有金融、保险、证卷分支机构及所属非金融企业的资产、负责及损益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完成区委区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审计任务。
   责任人:彭公卓 办公电话:2732998

  3、行政事业审计股

  负责审计公共财政支出,包括对区直党群、行政机关、政法机关、文教体卫广电、资源环境、农林水、科研等部门及其他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负责审计本级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负责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完成区委区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审计任务。
  责任人:林卫章 办公电话:2732989

  4、企业审计股

  负责区直工业、交通有关部门及其所属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行政事业收费单位的财务收支、资产负债损益审计;负责区直商业、粮食、供销、贸易、物资、燃料、旅游、医药、烟酒等单位及所属企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资产负债损益审计;审计监督区政府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的财务收支;组织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负责审计监督区级国家、省、市建设项目的概算预算执行和竣工决算以及区管建设项目资金的来源、管理使用及经济效益情况;审计监督区直各部门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区属国有施工企业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负责区建设系统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审计;负责区建设系统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审计;负责审计国际组织、国际金融机构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赠款项目执行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及审计公证报告;负责区管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在境外所办企业中国有资产部分的审计监督;完成区委区府及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审计任务。
  责任人:何名景 办公电话:2732989

  5、经济责任审计股

  负责区直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全面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对区直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区委、区府及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其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任务;负责向区政府及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审计结果报告,承办区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
  责任人:黄女红 办公电话:2732968

  6、直属审计所

  负责区直属资产经营公司的国有企业财务收支审计和资产、负责相对应企业单位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专项。
  责任人:黄女红 办公电话:2732968

 


区审计局执法依据和主要职责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是经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由国家主席江泽民发布命令正式颁布,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是审计部门执法依据。

主要职责:

  1、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及区国库办理财政资金的收纳、拨付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区政府和市审计局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2、对区属各镇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3、对区政府各部门和接受区财政拨款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资金使用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4、对区属国有金融保险、证券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5、对区属资产经营公司、城建资产经营公司和国有企业以及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其他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6、对区直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及其资金使用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7、对区属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管理使用、经济效益和工程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8、对区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的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9、根据区委、区政府的安排,对区直各部门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实施审计,并向区委、区政府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10、对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审计的金融、保险和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以及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援助贷款、捐赠项目执行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11、对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区政府和市审计局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12、对审计中发现宏观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审计并向区政府反映问题,提出建议。
  13、检查指导全区内部审计机构审计工作、监督检查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
  14、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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