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共产党员在经济方面违法违纪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
主要职能:
(1)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 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监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监督检查区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镇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政策的情况。
(2)负责检查并处理区委、区政府各部门以及镇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比较严重或复杂的案件。
(3)负责调查和处理区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镇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查、控告。
(4)制定党风党纪政纪教育规划和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的宣传,对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的教育。
(5)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理论及有关政策问题的调查研究,参与制订落实党内有关法规的措施。
(6)调查研究区政府各部门和镇政府执行有关政策、法规的情况,对有损国家利益的文件条款,提出修改建议。
(7)会同区直机关各部门以及镇党委和政府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审核镇纪委监察领导干部以及区直纪检、监察机构领导干部人选;组织和指导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
(8)承办市纪委、监察局和区委、区政府授权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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