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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有关水行政的方针、改革并监督实施。政策和法规,拟订水利、改革并监督实施。
2、负责全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负责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荧征收制度;协调部门和各镇间的水事矛盾;归口管理全区节约用水工作;负责管理全区水工作。
3、组织编制水利长远和跨镇的水长期供求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全区和跨镇的长期供求计划,制定跨镇的水分分配方案和水工程项目,组织重大工程建设。
4、负责江河的综合治理和开发,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区江河边界河流的流域综合规划,经批准后负责监督实施。
5、组织、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水电电气和农村乡镇供水、人畜饮水工作。
6、对以防洪、灌溉、供水为主的水力发电和农村水电进行管理。
7、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江河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江、河、河口和海岸维涂的综合治理和开发;负责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督。
8、归口管理全区防洪、抗旱工作;负责全区防风、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的日常事务。
9、负责全区水土保持工作,水土流失实行监测和综合防治。
10、按照国家、省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订水资源保护规划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到江河水库的水量、水质、初发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11、管理监督水利工程建设和开发;参与建设和管理水利工;管理水利队伍建设。
12、归口管理水库移民工作,归口管理全区水库渔业。
13、归口管理全区性的水利科技、教育、以及经济合作与交流。
14、负责本系统及直属工程主要物资供应计划的编制和分配。
15、承担区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16、承办区人民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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