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计监督职能
1、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区政府和市审计局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2、对区属各镇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3、对区政府各部门和接受区财政拨款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资金的使用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4、对区属资产经营公司、城建资产经营公司和国有企业以及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其它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5、对区直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及其资金使用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6、根据区委、区政府的安排,对区直各部门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实施审计,并向区委、区政府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7、对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区政府和市审计局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8、受理我区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依法组织审计复议。
9、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内设机构
1、办公室
2、行政事业审计股
3、财政金融审计股
4、企业审计股
5、经济责任审计股
6、审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