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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区、镇二级都应建立并落实政务公开民主评议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民主评议应分级组织进行,区每年要对区直各部门和各镇政府本级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组织一次民主评议;镇应对各行政村开展村务公开情况组织一次民主评议。
第三条 全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本年度上级不组织政(村)务公开民主评议活动,本级应组织进行自评。
第四条 民主评议活动一般由上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区政府本级及其各部门,镇本级都应建立政务公开监督小组,一般由纪检监察机关(组、宣)牵头组织,吸收人大、政协和其他各阶层的同志组成。监督小组负责对本级开展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同时,参与对本级及其本级管理的部门单位政务公开民主评议。
第五条 民主评议的形式主要有两种。1、结合行风评议进行,把政务公开工作情况作为行风政风测评的重要内容;2、组织专项民主评议。民主评议以问卷形式进行,参加评议的人员应在20人以上。
第六条 民主评议的主要内容:
1、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是否有力;
2、政务公开制度是否落实;
3、公开内容是否真实、全面、及时;
4、公开形式是否灵活多样,方便群众;
5、群众建议意见办理是否及时,投诉处理是否恰当;
第七条 民主评议的主要程序:
1、下发民主评议通知,张贴民主评议告示;
2、印制民主评议测评表格;
3、确定参加测评的人员;
4、组织参加测评的人员查阅有关资料,听取政务公开工作汇报;
5、发放、填写、回收民主评议测评表;
6、汇总民主评议测评情况,并将结果在一定范围公开;
7、根据民主评议测评结果,作出恰当处理。
第八条 民主评议结果认定:民主评议结果应分为突出、比较突出、一般、较差四个档次。民主评议结果将作为被测评部门、单位政务公开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区各级政府及其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派出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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