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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政务公开工作实行不定期抽查和定期检查制度,由区政府办和区纪委、监察、组织、人事、民政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区政务公开工作检查组,负责监督检查全区政务公开工作。
第二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标准严格按照《麻章区政府机关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标准》进行考核。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可实行全面考核,也可实行重点考核,由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单位,考核于年底或次年初进行。
第三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制定考核方案,经区政府有关领导审定后,由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部署;
(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前15日向被考核单位发出考核通知;
(三)被考核单位接到考核通知后,进行自我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
(四)考核小组进行实地考核,在考核基础上,研究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或量化打分)报区政府审定,审定意见及结果通知被考核单位,并向区委和区纪委、组织、人事部门通报。
第四条 对政务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部门给予表彰;对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予以奖励;对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诫勉谈话,并取消年度单位和行政一把手评先、评模资格。
第五条 对拒不实行政务公开,失职渎职的;弄虚作假,按规定公开的内容不公开的;承诺不兑现,投诉处理不及时,酿成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在政务公开中有打击报复,侵犯民主权利等违纪行为的;将对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由组织、人事部门视情节轻重调离其工作岗位、责令辞职或免职,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条 各政务公开主管部门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对群众反映的公开内容不及时、公开内容弄虚作假、公开的承诺不兑现等情况要及时处理,追究责任,对造成恶劣影响,要追究当事人和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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