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麻府办〔2007〕27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府直属及驻区各单位:
《麻章区实施城乡清洁工程问责暂行办法》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二○○七年六月一日
湛江市人民政府文件
湛府〔2006〕65号
颁布《湛江市市区收取城市生活
垃圾处理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市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市区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湛 江 市 人 民 政 府
二OO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麻章区实施城乡清洁工程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区城乡清洁工程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深入治理“五乱”,改善城乡环境卫生与容貌秩序,建立健全城乡市容市貌长效管理机制,树立“清简务本、行必责实”的工作作风,确保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实施城乡清洁工程、治理“五乱”(即摊点乱摆、车辆乱停、垃圾乱扔、广告乱贴、工地乱象)工作问责。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对问责对象在实施城乡清洁工程、治理“五乱”工作中,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依照本办法对其追究责任。
第三条 实施城乡清洁工程、治理“五乱”,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以块为主、条块结合。
第四条 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责任与过错相对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对象和情形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问责对象包括:
(一)镇领导(含党政主要领导)及有关直接责任人;
(二)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领导(含党政主要领导)及有关直接责任人;
(三)负责市容卫生责任制的机关、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有关直接责任人;
(四)路段、小区治理“五乱”工作责任区的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有关直接责任人;
(五)四套班子领导成员和市驻区单位责任人的问责,由区城乡清洁工程联席会议提请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进行问责;
(六)需要问责的其他对象。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没有建立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工作机构,人员和经费不落实的;
(二)对城乡市容环境综合整治行动不部署,不制定和落实城乡清洁工程工作具体实施方案的;
(三)没有建立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例会制度的;
(四)没有层层签订责任状,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或门前“三包”责任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五)没有建立城乡清洁工程长效管理机制的;
(六)没有开展城乡清洁工程宣传,或宣传工作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七)其他依职责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消极作为或不当作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七条 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查处摊点乱摆行为不力,影响街道、广场、市场环境整洁和妨碍交通的;
(二)查处车辆乱停和行人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不力,影响城乡交通秩序的;
(三)查处垃圾乱扔等行为不力,造成公共场所环境卫生脏乱现象严重的;
(四)查处广告乱贴行为不力,影响市容市貌的;
(五)查处工地乱象不力,影响市容市貌和居民生活环境的;
(六)对未经审批搭建搭盖违法建(构)筑物的行为管理整治不力,影响市容市貌整洁或妨碍道路交通的;
(七)行政执法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法定权限的;
(八)其他依照职责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消极作为或不当作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八条 机关、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和路段、街区治理“五乱”工作责任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不签署、不执行门前“三包”责任制,致使城乡清洁工程无法顺利实施的;
(二)不能完成城乡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的主要任务和指标,效能低下的;
(三)因城乡市容环境管理秩序混乱而引发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瞒报、谎报、缓报或者救援、救治不力的;
(四)依照职责应当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工作而不配合或消极作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三章 问责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 实施城乡清洁工程问责方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诫勉谈话;
(五)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六)扣发奖金;
(七)停职离岗培训;
(八)调离岗位;
(九)解聘、辞退或责令引咎辞职、免职。
除以上问责方式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予以纪律处分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条 出现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第一次对直接责任人实行问责;同一责任人第二次被问责,同时对分管领导、联系领导实行问责;同一责任人第三次被问责,同时对党政主要领导实行问责。
第十一条 有下列涉及实施城乡清洁工程问责情形之一的,由区城乡清洁工程办公室组织进行调查核实: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投诉的;
(二)新闻媒体曝光的;
(三)区城乡清洁工程办公室、纪检监察、信访等部门建议的;
(四)工作检查和考核评定中发现的;
(五)上级机关和领导指示、批示的。
第十二条 根据调查结果应当适用第九条第一项至第三项问责方式的,由区城乡清洁工程办公室直接对责任人进行问责;根据调查结果应当适用第九条第四项至第九项问责方式的,由区城乡清洁工程办公室提出实施问责的意见,报区城乡清洁工程联席会议讨论后,由有关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处理。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作出问责决定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问责决定书面送达问责对象及有关单位。
第十四条 问责对象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问责对象对问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查、复核。在复查、复核期间,问责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复查、复核中发现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五条 负责办理问责事项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机关依照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区直单位、市驻区单位、各镇对其下属单位、各部门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问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城乡清洁工程办公室负责解释。
主题词:环境卫生 城乡清洁 问责 办法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6月1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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