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麻章城区市容环境卫生门前
“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麻府办〔2007〕28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府直属及驻区各单位:
  麻章城区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一日

 

 

       

麻章城区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
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设文明、整洁、优美、有序的城区,加强对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湛江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麻章区市政园林局负责城区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工作。
  第三条 ? 麻章区人民政府与各镇人民政府、区直部门、驻区单位、社区居委会和城区规模以上企业签订《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目标管理责任书》或《城区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书》,在责任区内必须承担下列责任:
  (一)包卫生。负责每日对责任区进行清扫、保洁和维护管理,清除废弃物、积水、污物、痰渍等,对乱泼、乱倒、乱扔废弃物及随地吐痰的行为及时制止。
  (二)包绿化。负责管护树木花草,保持绿地干净整洁,及时制止损坏绿化及其设施和占用、污染绿地的行为。
  (三)包秩序。及时制止乱搭乱盖、乱堆杂物、乱摆摊点、乱贴乱画、乱设广告牌、告示牌、乱停车辆等影响环境秩序的行为。
  对以上所列违法违章行为,应及时纠正或者向区市政园林局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麻章分局举报。
第四条  城区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地段的范围,由单位门前、四周围墙至道路的侧(缘)石。
第五条  责任单位应根据责任地段范围的大小,单独或联合设置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监督员。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监督员上岗执行任务时须佩戴统一制发的标志。
第六条  对在责任地段内随地吐痰、乱扔乱弃、乱停乱放、乱摆卖、乱堆杂物、乱搭乱盖、乱贴乱画、乱设广告牌、告示牌、损坏绿地、树木的,由麻章区市政园林局、区环卫处会同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或者责令改正、折除,并可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详见《湛江市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责令清除外,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在城区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上堆放、吊挂其他杂物的;
  2、车辆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3、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乱倒生活废物的;
  4、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和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
  5、城区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
  6、在沿街、路门前乱堆放、悬挂有碍市容物品的;
  7、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清洗业务的;
  8、临街空调器冷却水凌空排放的;
  9、向河流、河涌、池塘等抛弃、倾倒废弃物的;
  10、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义务或者不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按禽类每只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畜类每只处以200元以上500以下罚款。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 临街工地不设置围蔽或者不设遮拦尘土设施、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2、将医疗单位、屠猪场、生物制品厂等产生的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倾倒的;
  3、将建筑废弃物倒在公共场所、街道或者穿越城市市区的公路两侧的;
  4、未经有关部门审定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5、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以原设施造价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
  (五)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可处以重建(置)价2倍至10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六)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 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执法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在城区范围内的门前“三包”责任制承担者都要服从管理部门(单位)的管理,要落实门前“三包”市容环境卫生监督,切实履行责任书中规定的责任。
  第十条 麻章区市政园林局与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对责任单位落实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履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落实城区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成绩突出的单位及个人,由区政府给予表彰与奖励;对不履行城区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或者不达到目标的责任单位,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市政园林管理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环境卫生 城乡清洁 门前三包△ 办法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6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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