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麻府办〔2007〕29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府直属及驻区各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颁布〈湛江市市区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暂行办法〉的通知》(湛府〔2006〕65号)转发给你们,自2007年6月1日起,在我区执行。
二○○七年六月一日
湛江市人民政府文件
湛府〔2006〕65号
颁布《湛江市市区收取城市生活
垃圾处理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市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市区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湛 江 市 人 民 政 府
二OO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湛江市市区收取城市生活
垃圾处理费暂行办法
为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创造优美整洁的城市环境,促进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生活垃圾(以下简称“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的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固体废物。
第二条 在本市城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学校、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居民(含暂住人口)及其他生活垃圾产生者,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三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包括生活垃圾收集(转运站)、运输、处理等环节的相关费用。
卫生清洁费和上门收垃圾有偿服务费仍由原服务单位即各区环卫处,物业公司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市政园林局是市区生活垃圾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建设局、市工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自来水公司等单位配合市市政园林局做好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管理工作。
1、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及范围:
(一)居民每户每月征收垃圾处理费3元。
(二)暂住人口每人每月征收垃圾处理费1元。
(三)100㎡以下(含100㎡)经营门店营业面积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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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餐饮门店 |
餐饮门店 |
收费标准(元/月) |
收费标准(元/月) |
10㎡以下(含10㎡) |
15 |
20 |
10㎡——30㎡ |
30 |
40 |
30㎡——60㎡ |
40 |
50 |
60㎡以上 |
50 |
60 |
(四)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含商场、学校、物业管理单位)、部队、团体及100㎡以上的经营门店(含酒家、宾馆、商场等营业性场所)按垃圾量计征:征收标准为100元/吨,垃圾量由市市政园林局和环卫基层单位一起核定,考虑到运输成本的合理分配,每月不足0.5吨的按0.5吨计费,工、矿企业轻质垃圾(废纸、木板、泡沬、废纤维、树叶、树枝、杂草等垃圾)按体积征收,征收标准为50元/m3。混合用水综合性水费的单位和居民,由征收单位根据服务范围及工作量、垃圾量,双方协商计量签订征收合同。
(五)交通工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为:
类型 |
收费标准 |
备注 |
货运车辆 |
1元/月吨辆 |
按核定吨位算,不足1吨按1吨计算 |
客运大巴 |
20元/月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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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中巴 |
10元/月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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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 |
10元/月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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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轮、货轮 |
20元/月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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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临时固定、流动摊档按1元/日征收垃圾处理费。
(七)对自设环卫专业队伍垃圾进市生活处理场的单位,按52元/吨收取其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六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由市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市市政园林局根据生活垃圾的实际处理成本进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制定、调整生活垃圾处理标准要举行价格听证。从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单位应向市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第七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方式:
(一)对使用自来水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学校、团体、经营门店等单位和居民,其垃圾处理费委托市自来水公司代收;
(二)对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垃圾处理费委托市建设局(市节水办)代收;
(三)对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的垃圾处理费,委托湛江市交通局代收;
(四)对自设有环卫专业队伍自运垃圾进市生活垃圾场的单位,其垃圾处理费委托市生活垃圾处理场代收。
第八条 对实施生活垃圾自收自运的单位,需报市市政园林局备案并自觉接受其指导和监管。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必须经市市政园林局审验,发给准运证。
自收自运生活垃圾,按规定时间和运输路线将生活垃圾运至指定生活垃圾处理场,并以进场时的计量按月交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九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额缴入市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由市财政局统一管理。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条 实施优惠减免范围及办法。
(一)按市物价局《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湛价[2003]189号)执行。
(二)对市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户、五保户、烈属、三无(无劳动力、无收入、无抚养/赡养义务人)社会救济户等困难家庭,可持有关部门发放的证件到市市政园林局给予减免生活垃圾处理费,各代收单位根据市市政园林局的通知实施。
(三)对驻湛部队自运到区生活垃圾场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仍按原定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市政园林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环境卫生 收费 转发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6月1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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